個案研究
利用假文件誤導主事人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梁先生是一名香港公司派駐內地工廠的董事。他將貨運合約批予一間跨境運輸公司,並向運輸公司東主表示自己是工廠的老闆,訛稱工廠每月有很多雜項開支沒法入帳,因而要誇大運輸費用作報銷。梁先生指使運輸公司東主在月結單上將運輸費用誇大2萬元,之後他將該月結單遞交給公司,然後再經工廠會計主任的個人銀行帳戶將運輸款項轉交運輸公司,在9個月內,梁先生透過會計主任的銀行帳戶挪用了公司18萬元。
後來運輸公司東主發現梁先生原來只是受薪董事,並非工廠的真正老闆。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亦包括公司的個別董事。在上述案中,梁先生作為董事以代理人身分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及誤導主事人(即公司),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 (3) 條。
梁先生提供虛假資料,誤導運輸公司東主,亦可能觸犯偽造帳目及訛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