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貪污目的未達仍可入罪
一家國際企業計劃在香港設立東南亞總部,並成立委員會負責為公司挑選新辦公室的資訊科技設施及電腦軟件的供應商。該委員會由企業副總裁素心擔任主席。
素心的一位在電腦供應商工作的舊同學知悉此事後,便聯絡素心。為了可以左右素心的決定以獲得資訊科技設施及電腦軟件的合約,他送上一隻名貴手錶。素心雖然清楚這位舊同學的企圖,亦明知自己沒有權力影響整個委員會的決定,但卻敵不過貪念而收下這份禮物。為了進一步左右素心的決定,她的同學再藉詞到素心家中敘舊,臨離開時趁機留下一部最新出品的手提電腦,佯稱供素心出外公幹時「試用」。
委員會經反覆討論後,最後決定將合約判給另一間公司。素心的舊同學雖然不滿,但卻無計可施。後來素心的同事中有人得知素心收下手錶及手提電腦的事,並竊竊私語,最終引起公司管理層的注意,並向廉署舉報。
個案分析
素心的舊同學以禮物利誘她,屬行賄,而素心收取了禮物則是受賄。雖然實際上素心未有向其同學的公司訂貨,但雙方已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1 條,只要所提供的利益是作為獲取公事上方便的誘因或報酬,則受賄者不能以「無權力辦理」、「無意辦理」、「事實上未有辦理」等藉口作辯護。就算最後結果或目的未達,收受任何禮物或利誘仍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