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贪污目的未达仍可入罪
一家国际企业计划在香港设立东南亚总部,并成立委员会负责为公司挑选新办公室的资讯科技设施及电脑软件的供应商。该委员会由企业副总裁素心担任主席。
素心的一位在电脑供应商工作的旧同学知悉此事后,便联络素心。为了可以左右素心的决定以获得资讯科技设施及电脑软件的合约,他送上一只名贵手錶。素心虽然清楚这位旧同学的企图,亦明知自己沒有权力影响整个委员会的决定,但却敌不过贪念而收下这份禮物。为了进一步左右素心的决定,她的同学再藉词到素心家中叙旧,臨離开时趁机留下一部最新出品的手提电脑,佯称供素心出外公幹时「试用」。
委员会经反覆讨論后,最后决定将合约判给另一间公司。素心的旧同学虽然不满,但却无计可施。后来素心的同事中有人得知素心收下手錶及手提电脑的事,并窃窃私语,最终引起公司管理层的注意,并向廉署举报。
个案分析
素心的旧同学以禮物利诱她,属行贿,而素心收取了礼物则是受贿。虽然实际上素心未有向其同学的公司订货,但双方已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第 11 条,只要所提供的利益是作为获取公事上方便的诱因或报酬,则受贿者不能以「无权力办理」、「无意办理」、「事实上未有办理」等藉口作辩护。就算最后结果或目的未达,收受任何礼物或利诱仍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