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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收取非法回佣

CS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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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洪是一家外資銀行的分行經理,負責管理分行的日常運作,包括審批個人及企業客戶的信貸申請。嘉威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董事,亦是偉洪的客戶,他倆的關係十分密切。嘉威經常大灑金錢宴請偉洪午餐和晚餐,並相約到夜總會消遣,更免費借出公司名下的住宅單位,讓偉洪一家居住。

 

 

由於近年經濟不景,嘉威的公司在申請銀行信貸方面遇上困難。為此,嘉威約偉洪一起晚膳,席間他透露正向偉洪所屬銀行申請信用證,並表明只要得到偉洪幫忙,他的申請必定能夠順利批出。同時,嘉威答應事成之後給予偉洪佣金,並會將之存入偉洪妻子的戶口。嘉威更邀請偉洪一家於農曆新年期間到馬來西亞打高爾夫球及渡假,而所有費用一概由嘉威支付。偉洪欣然接受嘉威的邀請。

個案分析

由於偉洪在未得銀行許可下,收受嘉威提供的佣金及免費旅遊,以協助批出嘉威的信用證申請,偉洪和嘉威兩人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同時,偉洪收受利益的行為也違反了《銀行業條例》第 124 條。雖然嘉威將賄款存入偉洪太太的戶口,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即使由他人代為收受利益,亦等同自己接受利益,故此偉洪仍會觸犯法例。

 

此外,偉洪不能以接受新春旅遊是習俗為抗辯藉口。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慣例是不能作為免責辯護的理由。偉洪收受銀行客戶利益,亦有機會違反銀行的行為守則。

 

嘉威當初向偉洪提供款待及免費住所,沒有要求任何回報,看來可能不會構成賄賂罪行,但偉洪仍須避免接受客戶過於奢華的款待或利益,以免影響日後處理業務時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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