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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慣例不能作辯護理由

CS045
行業/產業:

安先生是一家大型貿易公司的總會計師。由於業內競爭激烈,公司的業務大幅倒退。公司為了扭轉劣勢,決定嘗試投資內地。

 

在審閱賬冊和銀行結單時,安先生發現部分營業代表涉及訛騙的證據。他發現這些營業代表在部分大額現金的報銷申請上沒有附上憑據。當安先生要求他們解釋時,他們表示那些開支是用來開拓內地市場的;他們更指出,向客戶的代理提供佣金是很平常的。當安先生向公司資深的市場總監徵詢意見時,他獲悉那些費用是得到市場總監親自批准的。

 

安先生別無選擇,只得向公司副總裁報告。副總裁卻安撫安先生,並表示在實際的商業環境裡,公司得作出一些細微妥協,才能把工作做好。

 

翌日,安先生在辦公桌上發現一張支票,接著市場總監來電要求安先生簽發該支票。市場總監又告訴安先生,支票會存入內地一家公司的買手於香港的銀行賬戶,用以支付該買手來港公幹的開支。他又建議這筆款項由公司的海外附屬公司支付。

 

安先生明白這個客戶對公司非常重要,但他懷疑這筆付款是否違法。安先生應怎麼辦?

個案分析

如果營業代表提交了虛假文件,即報銷佣金或娛樂費用的申請,以欺騙其主事人(即公司),則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商業客戶的代理人提供非法佣金以獲取業務或保障業務往來,可構成賄賂罪行。 客戶的代理人應獲得其主事人(即其僱主)的許可,才可以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或佣金。 由於給予許可的應該是收受利益者的僱主,而不是提供利益者的僱主,因此,市場總監許可報銷佣金或娛樂支出的批准不會被視為主事人的許可。

 

雖然客戶身處內地,但只要任何一部分的賄賂行為 (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 在香港境內發生,則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規管,廉署有權作出跟進。無論如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行規、慣例不能成為貪污罪行的辯護。

 

安先生應將上述問題通知公司管理層,同時亦應避免涉及任何可能導致其誠信和專業受到質疑的行為。他應該從誠信及法規的角度考慮,並向管理層提出建議,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法。

 

如果懷疑高層涉及貪污,而他嘗試尋找其他法律和誠信的解決方法都被拒絕,那麼安先生應該考慮辭去公司的職務,拒絕進行任何非法交易,同時亦應考慮向廉政公署及向警方舉報貪污及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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