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27
2024年3月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屬「利是」調崗位遭廉署起訴認罪判囚兩個月
2024年3月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屬「利是」調崗位遭廉署起訴認罪判囚兩個月
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今日(3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收受下屬保安員4,000元「利是」,為對方編配心儀工作崗位,判入獄兩個月。涉案下屬早前亦認罪及判囚兩個月。
陳秀雲,70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入獄兩個月。
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陳秀雲是樂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蘭是她其中一名屬下保安員。
陳秀雲承認於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接受梁金蘭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編配梁金蘭在樂富邨「座頭」工作。
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調查案件期間獲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民樂代表出庭。
涉案嘉怡前保安員梁金蘭,49歲,去年底承認兩項行賄罪名,被判入獄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