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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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
涉貪「窩輪」投資者廉署案被定罪 法庭今頒令充公6,300萬元犯罪得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5月11日)頒令充公一名投資者犯罪得益6,300萬元。該名投資者在一宗廉署案件中,承認買賣衍生權證(俗稱「窩輪」)時向一名時任銀行高層人員行賄約640萬元以獲取巨額純利,早前判囚45個月。

哈弼意,71歲,於2018年1月22日在原訟法庭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同案被告馬善智,49歲,德意志銀行(德銀)前董事,則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控方同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向法庭申請充公哈弼意非法獲取的得益。二人於2018年2月26日同被判入獄45個月。

原訟法庭法官金貝理今日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哈弼意犯罪得益6,300萬元。哈弼意須於六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處10年監禁。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於2010年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限制、披露及沒收犯罪所得資產的工作。執行處追贓辦公室會繼續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令,以剝奪罪犯就貪污及相關罪行所獲取的利益。

馬善智於案發時是德銀的董事,並為該銀行的「窩輪」交易員。哈弼意於2007年1月16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間向馬善智提供賄款共約640萬元,令馬善智向哈弼意及其相關人士提供德銀發行「窩輪」的資訊,以協助他們買賣「窩輪」。

因此哈弼意透過買賣德銀發行的「窩輪」獲取巨額純利。

德銀管理層嚴禁其職員收受利益,以向他人提供屬於銀行的機密資料。

德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本充公令相關司法程序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及高級檢控官許珉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賈允誠及郭保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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