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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的受贿建议

CS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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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闆的酒楼因租约期满被逼结业,酒楼需要回復原狀交还业主。王老闆指派酒楼总经理韦林及营业经理菲力聘请及监督承办商负责是次回復工程。

 

虽然王老闆曾提及会安排韦林及菲力在工程后派往其他餐厅,但韦林及菲力仍感到前路茫茫。

 

某日午饭时间,韦林向菲力表示已为自己及他作好了一个计划。韦林有一位承办商朋友阿积,韦林可以安排阿积就酒楼工程提供夸大的报价;为方便将合约判授予阿积,阿积会安排几个比较高的报价作比较,如果阿积的报价被接纳,韦林及菲力可从中得到二十万元的差价。韦林还表示该计划是双赢的,对阿积来说是一笔生意,而对他们来说则是一笔「遣散费」。他又说与王老闆的利润相比,他们从夸大的报价中所获得的只是小数目。

 

菲力应否照韦林的指示行事?

个案分析

如果韦林及菲力在未经其主事人(即王老闆)的许可下接受了该工程项目所夸大的二十万元差额,作为将合约判予阿积的报酬,有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另一方面,阿积亦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第(2)条的行贿罪。

 

韦林、菲力和阿积亦涉嫌串谋使用虚假报价企图欺骗酒楼。

 

菲力应该拒绝韦林,避免破坏诚信及触犯法例。他还应儘快向王老闆和廉政公署作出举报,以免被捲入该贪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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