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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的受賄建議

CS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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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闆的酒樓因租約期滿被逼結業,酒樓需要回復原狀交還業主。王老闆指派酒樓總經理韋林及營業經理菲力聘請及監督承辦商負責是次回復工程。

 

雖然王老闆曾提及會安排韋林及菲力在工程後派往其他餐廳,但韋林及菲力仍感到前路茫茫。

 

某日午飯時間,韋林向菲力表示已為自己及他作好了一個計劃。韋林有一位承辦商朋友阿積,韋林可以安排阿積就酒樓工程提供誇大的報價;為方便將合約判授予阿積,阿積會安排幾個比較高的報價作比較,如果阿積的報價被接納,韋林及菲力可從中得到二十萬元的差價。韋林還表示該計劃是雙贏的,對阿積來說是一筆生意,而對他們來說則是一筆「遣散費」。他又說與王老闆的利潤相比,他們從誇大的報價中所獲得的只是小數目。

 

菲力應否照韋林的指示行事?

個案分析

如果韋林及菲力在未經其主事人(即王老闆)的許可下接受了該工程項目所誇大的二十萬元差額,作為將合約判予阿積的報酬,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另一方面,阿積亦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2)條的行賄罪。

 

韋林、菲力和阿積亦涉嫌串謀使用虛假報價企圖欺騙酒樓。

 

菲力應該拒絕韋林,避免破壞誠信及觸犯法例。他還應儘快向王老闆和廉政公署作出舉報,以免被捲入該貪污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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