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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工序 难抵金钱诱惑

CS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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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电机工程公司在内地设有厂房,并把生产部经理王先生调派当地,负责监察机械生产程序。王先生在公司工作已有八年,一直深得公司赏识和信赖。由于有部分制造工序需要外判予当地的制造厂,于是王先生亦负责寻找合适的工厂,并批核订单。因工作关係,王先生认识了不少制造厂负责人,并经常应邀在工余时一起吃喝玩乐。后来,其中两名制作商向王先生表示可提供回佣,作为王先生向他们增发生产订单的报酬,而他们则提高订单价格,以补偿支付回佣的开支。王先生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了人民币合共五十七万五千元,并将有关款项带回香港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王先生会否违反法例?公司怎样可以防止上述陋习发生?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王先生 (僱员)未经其僱主同意而收受利益(即两间制造商的五十七万五千元非法回佣) 作为向两名制造商发出更多生产订单的报酬,有可能触犯法例,而行贿者亦同属犯法。只要贿赂行为的任何部分(例如承諾、协议、索取或接受未经许可的利益) 在香港发生,仍会受到《防止贿赂条例》的监管。故此,王先生在香港的银行户口存入贿款,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王先生与制造商的密切关係影响了他履行职务时的客观性。在商业社会里,虽然交际应酬有时在所难免,但过去不少案例均説明贿赂行为通常始于以一些小恩小惠作为诱饵,如免费餐宴、礼品等等。因此,机构负责人应经常留意及提醒职员,小心处理与个別供应商或分判商的关係,避免接受他们过于频密或奢华的款待。

 

 此外,机构亦应清晰地制订收受利益政策和要求员工申报利益冲突,并将有关政策知会供应商或分判商。若有职员违反法例或政策,公司应立刻採取行动,并作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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