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搜寻个案研究

所有关注领域

搜寻个案研究

所有关注领域

贪污目的未达仍属违法

CS012
行业/行业:
关注的领域:

浩德担任高级银行经理五年,于樓市高峰期购入了一个住宅单位,不幸地,置业后不久便遇上经济衰退,所购入的单位樓价狂泻近300万元,他每月还须要缴付高昂的按揭供款。

 

志达是浩德的客户,正在向浩德所属银行申请一笔价值300万元的信用透支。根据该银行的政策,分行经理有权批出高达300万元的无抵押透支。在浩德处理该项透支申请期间,志达请求他尽快批出其申请。

 

浩德考虑到自己即将要缴付的按揭供款,于是建议志达将10万元存入他的个人银行户口,他便立刻加快批出该项申请。志达接受了这个建议,而浩德亦在收到10万元的翌日批出申请。豈料在银行最后处理有关申请前,内部审核部门发现浩德不寻常的迅速批核,随即向廉政公署举报。在调查进行期间,银行暂停了浩德所有职权,包括他处理志达的信用透支申请的权力。

 

个案分析

由于浩德濫用了他作为银行经理的权力,在未得僱主的许可下收受利益,加快审批信用透支的申请,他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同样,志达向浩德提供非法利益,亦抵触了《防止贿賂条例》。同时,浩德的行为亦触犯了《银行业条例》第124条。

 

虽然浩德及志达的「檯底」交易尚未完成,但他们均已触犯贪污罪行。根据《防止贿賂条例》,即使贪污的目的未达,行贿、受贿双方仍被视为有罪。浩德也可能因索取和接受客户的个人利益而违反银行的行为守则[1]

 

[1]根据金管局的《监管政策手册CG-3》,每个授权机构(银行)应制定自己的行为守则,当中列明对某些行为的最低要求,包括「员工不得要求认可机构的任何客户或任何与或拟与认可机构有业务往来的人士或机构给予个人利益,亦不得接受和保留上述个人利益」。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