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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报价资料

CS064-01 (Case 136)
行业/行业:

工程合约不論是以报价或招标方式,一律会根据价低者得这个原则外判。

 

二零零零年一月,黄与其中一名姓关的承建商接洽,并說服他提供回佣(合约价格的 5%),作为每次报价时向他提供其他承建商报价资料的报酬。因此,关经常能以最低报价成功取得工程合约。此外,黄更会将价值 30 万元或以上的合约分拆为兩张或三张小型合约,以避免需要郑董事亲自批出合约。

 

鑑于该集团并未设有内部核數部门,黄的舞弊行为得以瞒天过海。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间,关几乎获批该集团的所有翻新工程合约,总值约 1,000万元,而黄亦因而获得逾 50 万的回佣。

 

关及黄最后因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而被廉署拘捕,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而黄亦须向集团归还所有非法回佣。此外他亦受到所属专业团体的处分,从学会名册上除名。

 

问题

  1. 黄、关二人为何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
  2. 哪些措施可防范投标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
  3. 公司管理层可採取哪些措施防止分拆订单?
  4. 贪污行为可导致哪些后果?

个案分析

《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

 

黄向关索取利益,答应向他提供其他投标者的报价资料,已属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1)条。而关亦违反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9(2)条。该条例(第 9条)订明:

  • 任何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员)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批准,不可在处理与其主事人有关的事务或业务时索取或收受利益;及
  • 利益提供者同样犯法。

 

 

报价及招标制度

 

公司应设立报价及招标制度,以甄选最合适的承办商进行相关工作。一套完善的报价或招标制度,可防止投标及报价资料外洩。有关的负责人员亦不得在截标前开啓报价单或标书,以减低资料外洩的机会。此外,所有报价单及标书须由最少兩名职员负责开启,以防有关资料被私下擅自窜改。

 

 

分拆订单

 

公司应就批出合约的各项程序制订员工手册,清晰註明各授权人员的指定权限及相关的财务批款限额;此外,不应容许职员分拆工程,以逃避既定的批核程序。在可能范围内,公司应设立内部核數组,定期核对资料,以侦查并遏止任何违反既定程序的行为。内部核數组所进行的核查工作,有助公司及早揭发任何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前途尽毁

 

建造业专业人员若因一时贪婪而触犯贪污罪行,除了要负上刑事责任外,更要赔上专业前途,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业界人士在遇到贪污诱惑时,必须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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