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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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廉署起诉电子组装仪器制造商前总监及商人涉协议收贿600万元
2024年10月廉署起诉电子组装仪器制造商前总监及商人涉协议收贿600万元
廉政公署今日(10月2日)落案起诉一名电子组装仪器制造商前总监及一名商人,控告他们涉嫌与一名科技公司股东协议收受对方贿款共逾600万元,以协助该科技公司获选为电子组装仪器分销商。
刘伟亮,49岁,香港先进有限公司(前称先进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先进)前销售总监;及王煜昕,46岁,商人,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两名被告均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 (10月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先进所属的集团是一家电子组装仪器制造商(统称为先进),先进销售该集团的电子组装仪器产品予内地及大中华地区的客户。先进除了直接将产品销售予客户,该公司自2019年起亦委託分销商销售产品 。
本案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发生,刘伟亮于案发时任职先进销售总监,负责销售先进的产品及处理分销商相关事宜,他于2023年1月离职。商人王煜昕则涉嫌于案中担当中间人。
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串谋使刘伟亮从一名科技公司股东接受贿款共逾600万元,以协助该科技公司获选为先进的分销商。
廉署早前就先进分销商相关事宜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刘伟亮涉嫌经王煜昕与该科技公司股东达成贿赂协议。根据贿赂协议,该科技公司股东涉嫌向刘伟亮提供金额为该科技公司两成销售利润的贿款作为报酬。调查发现,该科技公司获选为先进分销商后,于案发期间共售出逾1,000部先进的电子组装仪器,涉及贿款逾600万元。
先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先进禁止其僱员就先进的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