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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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属「利是」调岗位遭廉署起诉认罪判囚两个月

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的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今日(3月2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收受下属保安员4,000元「利是」,为对方编配心仪工作岗位,判入狱两个月。涉案下属早前亦认罪及判囚两个月。

陈秀云,70岁,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时称,本案罪行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考虑到被告认罪,遂将刑期扣减三分一至入狱两个月。

案发时嘉怡获房屋署委聘为乐富邨提供保安服务,嘉怡禁止员工就其职务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陈秀云是乐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负责拟备保安员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兰是她其中一名属下保安员。

陈秀云承认于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后及农历新年期间,接受梁金兰两封「利是」共4,000元,以编配梁金兰在乐富邨「座头」工作。

廉署接获房屋署转介贪污投诉展开调查,调查案件期间获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民乐代表出庭。

涉案嘉怡前保安员梁金兰,49岁,去年底承认两项行贿罪名,被判入狱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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