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討論重點,讓使用者了解法例重點,並提供適切的建議預防貪污、欺詐及舞弊行為。
M 醫生是一名公立醫院兒科的部門主管,有權批核不超過十萬元的採購。他的女朋友菲比在一間大規模的醫療器材公司任職營業經理。
最近,部門運作經理大衛提議更換一部器材,正著手找尋合適的供應商。M 醫生知道菲比正遭上司施壓,要她為公司爭取更多生意,因此便打算助菲比一臂之力。當他發覺大衛收到的報價書當中,菲比公司的報價並非最低時,遂建議大衛將其他報價書的價格抬高,以協助菲比的公司取得訂購醫療器材的合約。大衛為了取悅 M 醫生而答允依計行事。
J 醫生為私人執業醫生。有一次,他任職保險代理的朋友東尼向他提出一個「賺快錢」大計。東尼的公司有提供個人意外保險計劃,當受保人在意外中受傷而導致死亡、永久或暫時性殘廢,均可獲得保險賠償。而所有在個人意外保險計劃下提出的索償申請,必須附有一張由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的保險索償表格,以作證明。東尼認識不少建築工人,他會首先游說這些工人向他購買個人意外保險,日後即使他們只受輕傷,也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而 J 醫生作為主診醫生在填報工人的索償文件時,只需誇大受傷程度,賠償金額便可得以提高,所得「利益」則由各人攤分。
德仔是律師行的文員,負責處理物業交易的文件。因為經濟壓力,德仔被舊同學利誘,偽造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貨運公司東主利誘客戶公司的船務文員偽造會計記錄,以掩飾抬高的運輸費用。
亞偉是A公司的地產代理,促成了一宗高達9,400萬元的豪 宅交易,買家及賣家分別是梁先生及龐太。按照慣例,買賣雙方均須支付樓價的1%作為A地產代理公司的佣金。當交易完成後,亞偉向梁先生及龐太出示一份協議書及一張傳真文件,協議書上顯示有關樓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兩間地產代理公司合作達成,而傳真則由亞偉代表的A公司發出,表示B公司會代收佣金。由於協議書及傳真均有兩間地產公司負責人簽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龐太收到B公司的發票後,按指示支付全數佣金。不過,原來協議書及傳真文件均是由亞偉偽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戶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於事後會將收到的8 0%佣金歸還給亞偉。其後亞偉向僱主表示有關的交易已由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懷疑亞偉因受賄而將生意轉介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舉報。涉案B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在調查期間與廉署合作,並願意於法庭指證亞偉,因此免受律政司檢控。亞偉最後除了被控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 6A條所指的詐騙罪外,亦被發現其地產代理牌照早已過期,違反了《地產代理條例》第1 5條。法官最終判處亞偉詐騙罪成,入獄6個月。亞偉亦承認無牌經營地產代理,被判罰款5,000元,而其後地產代理監管局亦決定拒絕亞偉的地產代理牌照續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