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討論重點,讓使用者了解法例重點,並提供適切的建議預防貪污、欺詐及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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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不論是以報價或招標方式,一律會根據價低者得這個原則外判。

 

二零零零年一月,黃與其中一名姓關的承建商接洽,並說服他提供回佣(合約價格的 5%),作為每次報價時向他提供其他承建商報價資料的報酬。因此,關經常能以最低報價成功取得工程合約。此外,黃更會將價值 30 萬元或以上的合約分拆為兩張或三張小型合約,以避免需要鄭董事親自批出合約。

 

鑑於該集團並未設有內部核數部門,黃的舞弊行為得以瞞天過海。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關幾乎獲批該集團的所有翻新工程合約,總值約 1,000萬元,而黃亦因而獲得逾 50 萬的回佣。

 

關及黃最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而黃亦須向集團歸還所有非法回佣。此外他亦受到所屬專業團體的處分,從學會名冊上除名。

 

問題

  1. 黃、關二人為何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
  2. 哪些措施可防範投標過程中出現舞弊行為?
  3. 公司管理層可採取哪些措施防止分拆訂單?
  4. 貪污行為可導致哪些後果?

上市公司經理郭先生負責公司的物業投資,他藉此向兩名為公司物色物業的地產代理索取「枱底回佣」

生產部經理王先生負責監督內地廠房的整個生產過程,並需將部份工序外判予合適的製造商。 兩家製造商向王先生提供回佣,誘使他發出更多生產訂單。

鍾先生與他的朋友在內地成立了一間玩具生產企業,而他負責監督製造過程。他向某內地供應商要求回佣,作為判授訂單的報酬。

周先生與三位朋友一同創業,合資在香港開設化學工程公司,並在廣東省設置廠房,從事化學工業。他們四人為公司董事,各佔股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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