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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錢財 替人消災

CS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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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榮在一間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著名律師行當法律文員,負責處理文書工作,亦需與客戶接觸及會面。

 

最近,包榮負責客戶阿添的一宗刑事案件。阿添是一間珠寶批發商的營業代表,他被控兩項盜竊罪名,涉及款項近25萬元。阿添聲稱,他的拍擋在珠寶行發生盜竊案後突然辭職,而他卻無故地成為嫌疑犯。因擔心會被定罪,阿添及其妻均大受困擾,於是尋求法律支援。

 

包榮見阿添夫婦二人擔憂不已,便伺機從中取利。包榮向阿添夫婦暗示,他們獲勝的機會只有一半,但有了包榮的專業協助便可提高勝算。他更表示,律師費用必定不菲,但若阿添不想在行內名譽掃地,即使大灑金錢也是值得的。阿添夫婦決心要打贏這宗官司,費用多少已在所不計。

 

不久之後,阿添夫婦到律師行與包榮會面。會後,阿添夫婦將一個信封交給包榮,表示他如果可以幫助阿添脫罪,信封內的是為了答謝他的一點「心意」。包榮打開信封,只見到一叠叠現金。包榮欣然接受這份「心意」。但最終阿添因證據確鑿而被定罪。

 

即使這宗案件的結果不是包榮所能控制,他接受客戶這筆金錢會否違反法例?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在進行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時,未經其主事人的許可而接受利益即屬違法。包榮作為律師行的僱員,未經僱主批准,接受了阿添及其妻子提供的現金,就他們的刑事訴訟提供協助,有可能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阿添和妻子亦可能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雖然包榮實際上沒有能力影響刑事案件的判決,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即使賄賂行為的目的未達,行賄者(即阿添及其妻子)和受賄者(即包榮)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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