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接受藥廠利益

甘醫生在一家大型私營醫療中心任職,負責採購藥物、醫療儀器及診所設備等,有關工作涉及龐大金額。行內的營業代表與甘醫生甚為稔熟,且不時送上免費藥物樣本、紙鎮、便箋簿、案頭日曆及日記簿等小禮物,這些禮物的價值微不足道,亦被視為行規慣例。但隨著醫藥及器材生意競爭越趨激烈,不同供應商的營業代表開始向甘醫生送上更吸引及更貴重的禮物,例如給甘醫生免費訂閱與醫學、親子及纖體有關的雜誌;邀請甘醫生夫婦出席於五星級酒店舉行的演講會及其後的晚宴或舞會。營業代表送上的禮物越來越豐厚,使甘醫生覺得他們正在影響他的獨立判斷能力。一家製藥廠最近更提議為甘醫生支付前往美國出席醫學會議所需的一星期旅費和住宿費用。甘醫生正在為應否接受這項厚禮而費煞思量。
個案分析
甘醫生身為私營醫療中心的僱員,即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指的「代理人」,而醫療中心就是他的「主事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免費藥物樣本、訂閱雜誌、贊助旅遊等,不論價值,都可被視為利益。
如果甘醫生,未得到僱主准許,收受營業代表提供的利益,從而向其購買醫療用品,便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提供利益的一方亦可能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雖然贈送樣本及贊助在醫護界可能是慣例,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行規」、「慣例」不可以作為行賄或受賄的藉口。
即使這些禮物或贊助背後沒有賄賂的意圖,甘醫生也應遵守公司及香港醫務委員會的行為守則,並確保收受這些禮物或贊助不會影響他專業及客觀的行事原則。根據香港醫務委員會 發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2016年1月),商業機構為科學會議、教育或慈善服務的贊助必須合理,醫生才可接受。該守則的亦訂明,醫生必須避免接受任何利益,以免影響或被視作會影響其處理病人的獨立專業判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