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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利益 公私不分

CS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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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光在一間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客戶余先生委託亞光出售4個商廈單位,余先生指明售出4個單位的最低平均呎價須為20,000元。亞光知道他的表哥亞強正打算於該區投資商廈,便向亞強推介余先生的單位,並以每呎18,000多元的低價將兩個單位售給亞強。為了感謝亞光的優待,亞強向亞光提供15萬元「茶錢」作為報酬。其後,亞光為餘下的兩個單位迅速找到一位買家包先生,為要達到余先生的平均呎價指示,亞光遂向包先生提高叫價至每呎24,000元,經還價後以每呎22,000元成交。最後,雖然亞光成功以平均呎價20,000元為余先生售出物業,但余先生懷疑亞光徇私,在出售單位給亞強一事涉及貪污,故此向廉政公署舉報。在法庭上,亞光辯稱交易已按照余先生的意願達成,而且事件中地產代理公司和余先生均沒有任何損失。但是亞光受聘的地產代理公司有明文規定地產代理不能私下收取客戶利益,而且賣家余先生亦對亞光的徇私行為有所不滿。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酬謝或誘使其從事與主事人的利益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

 

亞光未經其主事人(即地產代理公司及賣家余先生) 的批准,私下收受親戚亞強的15 萬元報酬,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受賄罪。而亞強則有可能觸犯了行賄罪。

 

亞光與亞強雖份屬親戚,但當有公事往來,便應先向地產代理公司及余先生申報,以避免利益衝突。

 

亞光在處理親屬和公司客戶的交易時應保持中立,不應厚此薄彼,令余先生及另一買家包先生的利益受損。雖然余先生訂下最低平均成交呎價的要求,亞光亦應盡力為賣家按市場情況爭取最理想的成交價。此外,買家包先生亦因亞光的貪污行為而無辜地以較高價錢購入單位。

 

亞光的行為亦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明確規定,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此外,任何與該物業有關的利益衝突均應向客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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