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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利益 公私不分

CS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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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在一间地产代理公司任职地产代理。客户余先生委託亚光出售4个商厦单位,余先生指明售出4个单位的最低平均呎价须为20,000元。亚光知道他的表哥亚犟正打算于该区投资商厦,便向亚犟推介余先生的单位,并以每呎18,000多元的低价将两个单位售给亚犟。为了感谢亚光的优待,亚犟向亚光提供15万元「茶钱」作为报酬。其后,亚光为余下的两个单位迅速找到一位买家包先生,为要达到余先生的平均呎价指示,亚光遂向包先生提高叫价至每呎24,000元,经还价后以每呎22,000元成交。最后,虽然亚光成功以平均呎价20,000元为余先生售出物业,但余先生怀疑亚光徇私,在出售单位给亚犟一事涉及贪污,故此向廉政公署举报。在法庭上,亚光辩称交易已按照余先生的意愿达成,而且事件中地产代理公司和余先生均沒有任何损失。但是亚光受聘的地产代理公司有明文规定地产代理不能私下收取客户利益,而且卖家余先生亦对亚光的徇私行为有所不满。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代理人未经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为酬谢或诱使其从事与主事人的利益或业务有关的行为,即属违法。

 

亚光未经其主事人(即地产代理公司及卖家余先生) 的批准,私下收受亲戚亚犟的15 万元报酬,有可能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受贿罪。而亚犟则有可能触犯了行贿罪。

 

亚光与亚犟虽份属亲戚,但当有公事往来,便应先向地产代理公司及余先生申报,以避免利益冲突。

 

亚光在处理亲属和公司客户的交易时应保持中立,不应厚此薄彼,令余先生及另一买家包先生的利益受损。虽然余先生订下最低平均成交呎价的要求,亚光亦应尽力为卖家按市场情况争取最理想的成交价。此外,买家包先生亦因亚光的贪污行为而无辜地以较高价钱购入单位。

 

亚光的行为亦可能违反了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操守守则》,该守则明确规定,地产代理或营业员在执业时必须避免从事可能违法的活动。 他们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此外,任何与该物业有关的利益冲突均应向客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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