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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主事人許可接受報酬

CS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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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客戶經理負責管理客戶的投資賬戶。他的其中一名相熟客戶是他的前僱主,基於二人的關係,客戶經理為該客戶優先提供最新的投資信息和執行他的投資交易。這名相熟客戶的投資因此獲利豐厚,於是便私下向客戶經理提供獎賞作為報酬,客戶經理亦欣然接受。其後市況逆轉,該客戶的投資嚴重虧損。他在一次會面期間向客戶經理大表不滿;在場的客戶經理主管對二人關係起疑,決定徹查事件。客戶經理承認曾經接受該客戶提供的利益。

個案分析

在本案例中,客戶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接受相熟客戶提供的獎賞(利益),作為向後者優先提供資產組合管理服務(與銀行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報酬,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該客戶則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客戶經理與相熟客戶的私人關係會構成利益衝突,甚至造成優待個別客戶的情況,例如提供優先的資產組合管理服務。

 

為防止貪污及不當行為,銀行應透過下列方法,加強職員的道德意識和推廣誠信文化:

 

  • 高級管理人員清楚表明他們秉持商業道德和誠信的決心,及對違反誠信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

 

  • 在行為守則內訂明所有員工必須恪守的道德標準,尤其是接受客戶所提供利益的限制,並要求員工申報和避免利益衝突;及

 

• 定期為員工舉辦誠信和倡廉培訓活動(包括入職和複修培訓)及向所有客戶(特別是非本地客戶)公布銀行的防貪和接受利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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