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濫用高風險社群客戶的資金
一名銀行客戶經理深得多位年長客戶的信任。為求方便,這些年長客戶把預先簽妥的空白指示表格交給他,免卻親身到銀行辦理交易。客戶經理亦替部分人士保管客戶通知書,方便他們隨時到銀行領取。某日,客戶經理錯誤執行一名客戶的投資交易指示,導致該名客戶嚴重虧損。為掩飾錯誤,客戶經理在某年長客戶不知情下,利用客戶預先簽妥的空白交易指示表格,以轉賬方式從其定期存款賬戶提取了一筆款項。客戶經理又藉偽造定期存款通知書欺騙該年長客戶。某日,當客戶經理正值休假時,該年長客戶到銀行查詢可疑交易,客戶經理的欺詐罪行終被其他銀行職員揭發。
個案分析
客戶經理(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偽造的客戶指示)欺騙銀行(主事人),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 條。客戶經理亦可能被控多項罪名,包括盜竊、欺詐和偽造文書。
一些年長客戶為省卻親身到銀行處理交易,可能要求銀行職員(如客戶經理)替他們執行交易(如把預先簽妥的空白指示表格或網上銀行賬戶的密碼交給客戶經理),導致賬戶容易被盜用的情況。
由客戶經理為客戶保管有待領取的賬戶通知書,這些通知書容易被用作掩飾不當行為。
此外,客戶如沒有妥善監察其擁有巨額結餘或信貸額的不活躍/ 不動賬戶,或在更改地址後沒有通知銀行,亦會增加戶口被盜用的風險。
銀行應制訂措施防止不動賬戶被盜用及減低詐騙風險,包括就不尋常的資金流向提示客戶,或與客戶進行核實和確認;要求主管人員亦應覆核/ 審批不活躍賬戶的交易,及要求親身提款的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此外,銀行應規定員工必須放取年假、為高風險社群客戶安排後備/ 支援職員,並推行職員輪換制度( 如每三年一次),以便及早發現違規和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