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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授權接受承辦商貸款

CS0038
行業/產業:

一名受聘於一家化學產品製造公司的項目工程師,負責監督由承辦商進行的工程。由於工作關係,他最近與一名承辦了該公司的氣缸維修工程的承辦商過從甚密。

 

當承辦商知道項目工程師最近在投資股票上嚴重失利後,便立刻主動借20萬元給他,以救燃眉之急。

 

其後當公司需要檢查氣缸的維修工程時,該名承辦商便懇求項目工程師對某些小毛病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並說這些小毛病鮮會構成安全問題。他更提醒工程師過去曾給了他不少恩惠,這樣更令後者不敢要求他修正工程的毛病。

個案分析

項目工程師放棄了客觀的專業判斷準則,又對不合規格工程視而不見,這樣除了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的紀律守則外,亦罔顧僱主的利益和公共安全。

 

他不應接受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士的貸款,否則便會令自己不得不作出回報,最終導致利益衝突。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貸款亦被視為利益。項目工程師在未經僱主許可,在執行公務時接受承辦商提供的貸款,兩人可能因此而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提供和收受利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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