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提供及收受利益均屬違法
彼得是一間經紀行的交易董事,由於最近本港地產市道活躍,令恒生指數節節上升,很多客戶紛紛落盤購入藍籌股。為求迅速處理客戶的買盤,彼得決定將部分生意外判予其他經紀行。
彼得在毫不考慮服務質素的情況下,將生意判給他的高爾夫球拍檔大衛。其實大衛徵收的佣金遠高於其他經紀。事後,二人在鄉村俱樂部相聚,大衛連聲多謝彼得的轉介,還說自己最近出任該俱樂部的執行委員會委員,保證經他推薦,彼得可輕易取得這個人人趨之若鶩的會籍,他並暗示如果彼得日後繼續轉介生意給他,必獲更多好處,彼得欣然接受。
個案分析
彼得收受利益,即鄉村俱樂部會籍,並濫用職權將生意轉介給大衛,違反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彼得更沒有盡責保障僱主及客戶的利益,因為大衛未必是提供最佳服務的經紀,更何況他收取較高的佣金。
如果彼得沒有取得其僱主許可而收受利益,他和大衛均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彼得觸犯受賄罪,而大衛則觸犯行賄罪。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