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透過第三者收購亦屬違法
占美是某知名證券行的營業經理。最近,他的公司獲委託成為即將上市的藍威集團的分包銷商,而占美則負責向客戶配售藍威的股票。不久,占美收到大量買盤申請,因為很多投資者都預期股價在上市當日會大升。
菲比是占美的熟客,某日,占美邀請菲比共進午餐。席間,占美向菲比表示可分配藍威集團的10萬股給她,條件是菲比將其中的1萬股回饋給他,占美並要求將該1萬股存入一家小型經紀行內一個以雲迪為名開立的戶口。菲比其後得悉雲迪原來是占美的妻子。
個案分析
占美在分配藍威集團股份一事上優待菲比,妄顧其他客戶利益,有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同時占美也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因為他向菲比索取及收受利益(即股藍威集團的1萬股)作為報酬,濫用職權將供不應求的股票分配給菲比。雖然占美要求菲比將股票存入妻子的戶口以圖掩飾,但仍觸犯貪污法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即使由他人代為收取利益,亦等同本人接受利益。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