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讨论重点,让使用者了解法例重点,并提供适切的建议预防贪污、欺诈及舞弊行为。
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项房屋发展计划的总承建商,并僱用了五名天秤手,于地盘替分判商吊运建筑物料。高原的员工手册清晰订明,职员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往來的人士,包括分判商索取或接受利益。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最初聘用天秤手时,亦已向他们讲解有关政策。
工程开展不久,天秤手以行规为理由,决定每月向分判商收取 9,000 元「茶钱」,以加快吊运他们的建筑材料。倘若个別分判商拒绝付款,天秤手便聯手拖延吊运相关物料。
陈先生是分判商成记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负责进行地盘上盖的喉管工程。陈与天秤手交情深厚,经常一同吃喝玩樂,工余亦偶有相约进行赌博。当天秤手遇到财务困难时,陈亦会主动伸出援手,借钱给他们。
驻地盘工程师余先生发现天秤手经常优先吊运陈的喉管物料,而其他分判商的吊运工作则每被押后。余早已得知天秤手与陈之间过从甚密。但即使箇中关係惹人怀疑,余亦因缺乏贪污证据而沒有向廉署举报。
在短短七个月内,天秤手共收取陈 35,000 元,作为替他加快吊运建筑物料的报酬。最后事件被揭发,廉署将所有涉案人士拘捕,其后各人被裁定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罪名成立,被判入狱。
陈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他服刑期间,儿子因家人再无力负担他于海外升学的费用而须辍学并提前返港。
问题
- 陈及一班天秤手为何被控贿賂罪名成立?
- 习惯或行规能否成为天秤手收取分判商利益的抗辩理由?
- 贪污的代价有多大?
- 倘若该名驻工地工程师只是怀疑地盘存在贪污问题但沒有真凭实据,他应否向廉署举报?
某公共机构发展的大型物业项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设有停車场的商业综合大樓,预计于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该公共机构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亿元将工程判予总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仕奇」),并同时委聘忠环建筑师及工程师有限公司(简称「忠环」)出任项目顾问。
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负责。仕奇将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给由庄先生经营的钻锋泥水工程公司。
忠环作为该发展计划的项目顾问,有责任监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质素和进度,故此聘请了五位驻地盘督导人员,并由工程监督马田带領在地盘内执行有关职务。在该项工程中,他们的身份是公职人员,即是有关公共机构的代理人。
庄、马田及忠环的驻地盘人员经常在公余共进晚餐及打麻雀。马田因嗜赌欠下巨债,需要不时向亲友借贷。
庄曾數次邀请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总会玩樂,并负责支付一切帐项;又曾在澳门赌场借款及提供筹码给马田。马田认为庄对他如此慷慨,纯是因为彼此的友好关係。
从深圳及澳门回來后不久,庄到马田在地盘的办公室,提议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浆,而改用一个较快捷的「半干沙」方法铺设地台砂浆层,即在水泥层上铺上一层沙,然后在上面洒水。这种较快捷的铺砂浆方法在某些建筑工程中曾经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约中,却有明文规定不准採用。故此,马田拒绝了庄的提议。
冬节前一天,庄再次找马田,请求他答应放宽铺沙浆层的程序,因为该项工程已有所延误,可能要付巨额赔偿。庄又将一封五万元的利是交给马田,說是冬节的「小小意思」,并希望他在验收已竣工工程时能够「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马田在检验过程中不要过份严谨,并指出他一向待马田不薄,这正好是马田回报他的时候。最后马田决定答应庄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并准许他採用较快捷的铺砂浆层方法。
庄及马田其后被廉署拘捕,经审讯后被裁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罪名成立。
问题
- 庄及马田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
- 你认为马田和庄的过份频繁交际是否适宜?
- 习惯(例如在节日给予开工利是)可否作为接受利益的抗辩理由?为什麽?
- 马田嗜赌,如何使他掉进贪污诱惑?
某政府部门将一份斜坡维修合约判予庄氏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其后将工程分判予张先生经营的捷骥工程公司。
该部门不时向承建商发出施工通知,详列有关工程的规格、地点及估价等。待工程完毕后,部门便会派遣工程督察进行实地视察,目的在核证有关工程的质素是否合乎既定标准。项目工程师其后会根据工程督察的建议,在施工通知上签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于每月所发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项目工程师毋须实地视察每项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后将工程师所签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门的会计组作申请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据施工通知上所核实的竣工工程申请付款。
在进行付款程序的同时,部门的物料测量组会覆检承建商的工程,但该小组只会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项目工程师及物料测量师未必会察觉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为。
部门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负责监察张先生的捷骥公司所进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张要求丘加快核对有关的施工通知,好让他能尽早收取款项。为了报答丘的协助,张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职。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间,丘接受张所提供的兼职,作为加快核对发给张的施工通知的报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签署证明工程经已完成,但事实上有关的工程还未开始。
丘及张其后因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而被廉署拘捕,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处监禁。
问题
- 丘及张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 除提供兼职外,还有哪些东西属「利益」之列?
- 进行地盘监督工作时,须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防止舞弊行为?
在一项造价达 5 亿元的商业大厦建筑工程中,总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负责监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个工程的监管工作则交由同时统領这些管工的地盘工程师负责。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计算。为了方便工程师监察他们的考勤情况及纪錄他们上下班的时间,他们每日须在上、下班时,亲自到工程师的办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师会根据每个员工上一个月的考勤记錄计算薪金,然后将计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递交会计部处理发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陈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会争取机会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陈向工程师說要请假三天,却要求工程师不要把这三天假期记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师替他「打卡」以显示他有上班。为了酬谢工程师帮忙「打卡」和隐瞒事实,陈给了工程师 500 元。
工程师一口拒绝陈姓管工的要求,并即时向廉署举报。最后陈因向工程师提供贿賂,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
问题
- 陈管工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 如工程师拒绝收受贿賂,但仍帮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有否触犯贪污罪行?
- 如工程师接受贿賂协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会面对什么后果?
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黄控股公司(简称「李黄」)向一总承建商批出一份价值 10 亿元的合约,包括兴建四座 40 层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厦及一个停車场。总承建商将其中的打桩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则再将工程以原來标价85%的造价,外判给锡亚打桩工程公司(简称「锡亚」)。李黄亦委任祖亚公司(简称「祖亚」)监督整个工程项目。整项工程预计于 20 个月内完成,其中的打桩工程则需时五个月。
祖亚委派了一名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监管整项工程。工程师不用驻守地盘,只须偶尔到地盘开会,亦不会亲自进行实地视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则由祖亚所聘用的驻地盘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负责。可是,该名助理工程督察经验有限,并不熟悉打桩工程。
由于整项打桩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兩人负责监察,他们无法核查工程的每项细节,故只会根据「锡亚」的工程记錄,未经查核便签署竣工表格,确认有关工程已完成。
锡亚董事林先生发现由于放置钢筋外壳的工序较预期困难,打桩工程会因此须延期一个月才可完成。「锡亚」只属小本经营的公司,若要按总承建商的合约规定,因工程延误而每天赔偿 80 万元,实在难以负担。
林于是与经常缺勤而未有监察工程进度的总承建商地盘管工和总管商议,将桩柱缩短。他们更认为合约所订的桩柱规格过于严谨,即使截短桩柱也不会对承托在桩柱上的樓宇构成严重损害,更不会影响樓宇本身的结构。
林指示工人不用将桩柱钻孔挖掘至预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亚人员检查过钢筋外壳的长度后,吩咐工人在晚间趁顾问公司监督人员已下班,便将外壳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间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较实际尺寸为长。当祖亚检查人员用该把经改动的量尺量度桩柱钻孔深度和再次检查钢筋外壳时,也查不出桩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亚的监工发现建造桩柱的长度与桩柱混凝土的付运记錄不符,遂怀疑部分桩柱经偷工减料。他于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释并提出补救方法。
林与地盘管工和总管商量后,便到监工的办公室将一个载有 30 万元的信封交给他,要求他隐瞒桩柱不符规定一事。监工一口拒绝了林的要求。
监工马上向廉署举报。其后林、总承建商的地盘管工和总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谋向监工提供利益,作为隐瞒桩柱偷工减料的报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问题
- 林、地盘管工和总管为什么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贿,你应怎样做?
- 如果建筑业人士收受利益以隐瞒偷工减料的工程,损失会有多严重?这种行为会带來什么后果?
- 地盘监督工作有何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