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讨论重点,让使用者了解法例重点,并提供适切的建议预防贪污、欺诈及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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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在一间经纪行任职营业经理,手上有多个公司客户,上市公司多宝实业便是其中之一。多宝实业的财务总监东尼在一次酒会上与杜明密谈「赚快钱」大计。据东尼所知,一个国际集团将注资多宝实业,建议一旦落实,预料公司股价必定飚升。东尼拟与杜明合作,先行购买多宝实业股份。

 

杜明对此甚感兴趣,更提议透过其他经纪购入多宝实业股份,以便掩饰他们的身分。一星期后,多宝实业宣布注资计划,股价果如东尼所料大幅上扬。杜明和东尼立即沽出股票,赚取了丰厚利润。

工程合约不論是以报价或招标方式,一律会根据价低者得这个原则外判。

 

二零零零年一月,黄与其中一名姓关的承建商接洽,并說服他提供回佣(合约价格的 5%),作为每次报价时向他提供其他承建商报价资料的报酬。因此,关经常能以最低报价成功取得工程合约。此外,黄更会将价值 30 万元或以上的合约分拆为兩张或三张小型合约,以避免需要郑董事亲自批出合约。

 

鑑于该集团并未设有内部核數部门,黄的舞弊行为得以瞒天过海。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间,关几乎获批该集团的所有翻新工程合约,总值约 1,000万元,而黄亦因而获得逾 50 万的回佣。

 

关及黄最后因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而被廉署拘捕,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而黄亦须向集团归还所有非法回佣。此外他亦受到所属专业团体的处分,从学会名册上除名。

 

问题

  1. 黄、关二人为何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
  2. 哪些措施可防范投标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
  3. 公司管理层可採取哪些措施防止分拆订单?
  4. 贪污行为可导致哪些后果?
CS065-01 (Case 135)
加快地盘工序
行业/行业:
关注的领域:

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项房屋发展计划的总承建商,并僱用了五名天秤手,于地盘替分判商吊运建筑物料。高原的员工手册清晰订明,职员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往來的人士,包括分判商索取或接受利益。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最初聘用天秤手时,亦已向他们讲解有关政策。

 

工程开展不久,天秤手以行规为理由,决定每月向分判商收取 9,000 元「茶钱」,以加快吊运他们的建筑材料。倘若个別分判商拒绝付款,天秤手便聯手拖延吊运相关物料。

 

陈先生是分判商成记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负责进行地盘上盖的喉管工程。陈与天秤手交情深厚,经常一同吃喝玩樂,工余亦偶有相约进行赌博。当天秤手遇到财务困难时,陈亦会主动伸出援手,借钱给他们。

 

驻地盘工程师余先生发现天秤手经常优先吊运陈的喉管物料,而其他分判商的吊运工作则每被押后。余早已得知天秤手与陈之间过从甚密。但即使箇中关係惹人怀疑,余亦因缺乏贪污证据而沒有向廉署举报。

 

在短短七个月内,天秤手共收取陈 35,000 元,作为替他加快吊运建筑物料的报酬。最后事件被揭发,廉署将所有涉案人士拘捕,其后各人被裁定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罪名成立,被判入狱。

 

陈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他服刑期间,儿子因家人再无力负担他于海外升学的费用而须辍学并提前返港。

 

问题

  1. 陈及一班天秤手为何被控贿賂罪名成立?
  2. 习惯或行规能否成为天秤手收取分判商利益的抗辩理由?
  3. 贪污的代价有多大?
  4. 倘若该名驻工地工程师只是怀疑地盘存在贪污问题但沒有真凭实据,他应否向廉署举报?
CS066 (Case 134)
疏忽监管工程
行业/行业:
关注的领域:

某公共机构发展的大型物业项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设有停車场的商业综合大樓,预计于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该公共机构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亿元将工程判予总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仕奇」),并同时委聘忠环建筑师及工程师有限公司(简称「忠环」)出任项目顾问。

 

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负责。仕奇将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给由庄先生经营的钻锋泥水工程公司。

 

忠环作为该发展计划的项目顾问,有责任监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质素和进度,故此聘请了五位驻地盘督导人员,并由工程监督马田带領在地盘内执行有关职务。在该项工程中,他们的身份是公职人员,即是有关公共机构的代理人。

 

庄、马田及忠环的驻地盘人员经常在公余共进晚餐及打麻雀。马田因嗜赌欠下巨债,需要不时向亲友借贷。

 

庄曾數次邀请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总会玩樂,并负责支付一切帐项;又曾在澳门赌场借款及提供筹码给马田。马田认为庄对他如此慷慨,纯是因为彼此的友好关係。

 

从深圳及澳门回來后不久,庄到马田在地盘的办公室,提议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浆,而改用一个较快捷的「半干沙」方法铺设地台砂浆层,即在水泥层上铺上一层沙,然后在上面洒水。这种较快捷的铺砂浆方法在某些建筑工程中曾经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约中,却有明文规定不准採用。故此,马田拒绝了庄的提议。

 

冬节前一天,庄再次找马田,请求他答应放宽铺沙浆层的程序,因为该项工程已有所延误,可能要付巨额赔偿。庄又将一封五万元的利是交给马田,說是冬节的「小小意思」,并希望他在验收已竣工工程时能够「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马田在检验过程中不要过份严谨,并指出他一向待马田不薄,这正好是马田回报他的时候。最后马田决定答应庄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并准许他採用较快捷的铺砂浆层方法。

 

庄及马田其后被廉署拘捕,经审讯后被裁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罪名成立。

 

问题

  1. 庄及马田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
  2. 你认为马田和庄的过份频繁交际是否适宜?
  3. 习惯(例如在节日给予开工利是)可否作为接受利益的抗辩理由?为什麽?
  4. 马田嗜赌,如何使他掉进贪污诱惑?
CS067-01 (Case 133)
加快处理付款申请
行业/行业:
关注的领域:

某政府部门将一份斜坡维修合约判予庄氏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其后将工程分判予张先生经营的捷骥工程公司。

 

 

该部门不时向承建商发出施工通知,详列有关工程的规格、地点及估价等。待工程完毕后,部门便会派遣工程督察进行实地视察,目的在核证有关工程的质素是否合乎既定标准。项目工程师其后会根据工程督察的建议,在施工通知上签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于每月所发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项目工程师毋须实地视察每项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后将工程师所签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门的会计组作申请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据施工通知上所核实的竣工工程申请付款。

 

 

在进行付款程序的同时,部门的物料测量组会覆检承建商的工程,但该小组只会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项目工程师及物料测量师未必会察觉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为。

 

 

部门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负责监察张先生的捷骥公司所进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张要求丘加快核对有关的施工通知,好让他能尽早收取款项。为了报答丘的协助,张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职。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间,丘接受张所提供的兼职,作为加快核对发给张的施工通知的报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签署证明工程经已完成,但事实上有关的工程还未开始。

 

 

丘及张其后因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而被廉署拘捕,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处监禁。

 

 

问题

  1. 丘及张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2. 除提供兼职外,还有哪些东西属「利益」之列?
  3. 进行地盘监督工作时,须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防止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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