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討論重點,讓使用者了解法例重點,並提供適切的建議預防貪污、欺詐及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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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在一間經紀行任職營業經理,手上有多個公司客戶,上市公司多寶實業便是其中之一。多寶實業的財務總監東尼在一次酒會上與杜明密談「賺快錢」大計。據東尼所知,一個國際集團將注資多寶實業,建議一旦落實,預料公司股價必定飆升。東尼擬與杜明合作,先行購買多寶實業股份。

 

杜明對此甚感興趣,更提議透過其他經紀購入多寶實業股份,以便掩飾他們的身分。一星期後,多寶實業宣布注資計劃,股價果如東尼所料大幅上揚。杜明和東尼立即沽出股票,賺取了豐厚利潤。

工程合約不論是以報價或招標方式,一律會根據價低者得這個原則外判。

 

二零零零年一月,黃與其中一名姓關的承建商接洽,並說服他提供回佣(合約價格的 5%),作為每次報價時向他提供其他承建商報價資料的報酬。因此,關經常能以最低報價成功取得工程合約。此外,黃更會將價值 30 萬元或以上的合約分拆為兩張或三張小型合約,以避免需要鄭董事親自批出合約。

 

鑑於該集團並未設有內部核數部門,黃的舞弊行為得以瞞天過海。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關幾乎獲批該集團的所有翻新工程合約,總值約 1,000萬元,而黃亦因而獲得逾 50 萬的回佣。

 

關及黃最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而黃亦須向集團歸還所有非法回佣。此外他亦受到所屬專業團體的處分,從學會名冊上除名。

 

問題

  1. 黃、關二人為何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
  2. 哪些措施可防範投標過程中出現舞弊行為?
  3. 公司管理層可採取哪些措施防止分拆訂單?
  4. 貪污行為可導致哪些後果?
CS065-01 (Case 135)
加快地盤工序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高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為一項房屋發展計劃的總承建商,並僱用了五名天秤手,於地盤替分判商吊運建築物料。高原的員工手冊清晰訂明,職員不得向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包括分判商索取或接受利益。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在最初聘用天秤手時,亦已向他們講解有關政策。

 

工程開展不久,天秤手以行規為理由,決定每月向分判商收取 9,000 元「茶錢」,以加快吊運他們的建築材料。倘若個別分判商拒絕付款,天秤手便聯手拖延吊運相關物料。

 

陳先生是分判商成記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負責進行地盤上蓋的喉管工程。陳與天秤手交情深厚,經常一同吃喝玩樂,工餘亦偶有相約進行賭博。當天秤手遇到財務困難時,陳亦會主動伸出援手,借錢給他們。

 

駐地盤工程師余先生發現天秤手經常優先吊運陳的喉管物料,而其他分判商的吊運工作則每被押後。余早已得知天秤手與陳之間過從甚密。但即使箇中關係惹人懷疑,余亦因缺乏貪污證據而沒有向廉署舉報。

 

在短短七個月內,天秤手共收取陳 35,000 元,作為替他加快吊運建築物料的報酬。最後事件被揭發,廉署將所有涉案人士拘捕,其後各人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罪名成立,被判入獄。

 

陳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在他服刑期間,兒子因家人再無力負擔他於海外升學的費用而須輟學並提前返港。

 

問題

  1. 陳及一班天秤手為何被控賄賂罪名成立?
  2. 習慣或行規能否成為天秤手收取分判商利益的抗辯理由?
  3. 貪污的代價有多大?
  4. 倘若該名駐工地工程師只是懷疑地盤存在貪污問題但沒有真憑實據,他應否向廉署舉報?
CS066 (Case 134)
疏忽監管工程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某公共機構發展的大型物業項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設有停車場的商業綜合大樓,預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該公共機構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億元將工程判予總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仕奇」),並同時委聘忠環建築師及工程師有限公司(簡稱「忠環」)出任項目顧問。

 

發展計劃中的各項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負責。仕奇將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給由莊先生經營的鑽鋒泥水工程公司。

 

忠環作為該發展計劃的項目顧問,有責任監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質素和進度,故此聘請了五位駐地盤督導人員,並由工程監督馬田帶領在地盤內執行有關職務。在該項工程中,他們的身份是公職人員,即是有關公共機構的代理人。

 

莊、馬田及忠環的駐地盤人員經常在公餘共進晚餐及打麻雀。馬田因嗜賭欠下巨債,需要不時向親友借貸。

 

莊曾數次邀請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總會玩樂,並負責支付一切帳項;又曾在澳門賭場借款及提供籌碼給馬田。馬田認為莊對他如此慷慨,純是因為彼此的友好關係。

 

從深圳及澳門回來後不久,莊到馬田在地盤的辦公室,提議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漿,而改用一個較快捷的「半乾沙」方法鋪設地台砂漿層,即在水泥層上鋪上一層沙,然後在上面灑水。這種較快捷的鋪砂漿方法在某些建築工程中曾經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約中,卻有明文規定不准採用。故此,馬田拒絕了莊的提議。

 

冬節前一天,莊再次找馬田,請求他答應放寬鋪沙漿層的程序,因為該項工程已有所延誤,可能要付巨額賠償。莊又將一封五萬元的利是交給馬田,說是冬節的「小小意思」,並希望他在驗收已竣工工程時能夠「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馬田在檢驗過程中不要過份嚴謹,並指出他一向待馬田不薄,這正好是馬田回報他的時候。最後馬田決定答應莊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並准許他採用較快捷的鋪砂漿層方法。

 

莊及馬田其後被廉署拘捕,經審訊後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名成立。

 

問題

  1. 莊及馬田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2. 你認為馬田和莊的過份頻繁交際是否適宜?
  3. 習慣(例如在節日給予開工利是)可否作為接受利益的抗辯理由?為什麽?
  4. 馬田嗜賭,如何使他掉進貪污誘惑?
CS067-01 (Case 133)
加快處理付款申請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某政府部門將一份斜坡維修合約判予莊氏建築有限公司,該公司其後將工程分判予張先生經營的捷驥工程公司。

 

 

該部門不時向承建商發出施工通知,詳列有關工程的規格、地點及估價等。待工程完畢後,部門便會派遣工程督察進行實地視察,目的在核證有關工程的質素是否合乎既定標準。項目工程師其後會根據工程督察的建議,在施工通知上簽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於每月所發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項目工程師毋須實地視察每項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後將工程師所簽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門的會計組作申請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據施工通知上所核實的竣工工程申請付款。

 

 

在進行付款程序的同時,部門的物料測量組會覆檢承建商的工程,但該小組只會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項目工程師及物料測量師未必會察覺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為。

 

 

部門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負責監察張先生的捷驥公司所進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張要求丘加快核對有關的施工通知,好讓他能盡早收取款項。為了報答丘的協助,張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職。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間,丘接受張所提供的兼職,作為加快核對發給張的施工通知的報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簽署證明工程經已完成,但事實上有關的工程還未開始。

 

 

丘及張其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處監禁。

 

 

問題

  1. 丘及張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2. 除提供兼職外,還有哪些東西屬「利益」之列?
  3. 進行地盤監督工作時,須注意哪些問題才可以防止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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