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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劣质工程

CS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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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仁有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毕业后在一大型屋苑任职好几年。他的上司都经验丰富,亦教晓他不少行内工作的秘诀。柏仁努力工作,之后更转职到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不消數月便赢得老闆的信任,更获擢升为助理物业经理,负责管理市郊一个新入伙的低密度屋苑。

 

可是,新屋苑的业主陆续发现他们的单位有很多毛病。随着更多单位入伙,投诉亦不断增加,柏仁及同事需要交给承建商处理的修补工程越积越多。同时柏仁要平息居民的怒气也殊不容易,他只能叫他们忍耐,慢慢等候施工。

 

与此同时,柏仁发现屋苑有一个只有少數住客察觉到的潜在问题,那就是浴室内坐厕背后的地上出现棕色污渍,但沒有明显渗漏。柏仁进行检查并与管工商量后知道,这是因为接驳坐厕的喉管出现问题,令咸水侵蚀水管所致,唯一的解决办法只有更换所有喉管,但这样会涉及千多个坐厕维修工程和大量金钱,承建商和发展商都不肯愿意承担。

 

在一次会议上,承建商向柏仁表示现阶段只能採取拖延手法,直至发展商提供的一年维修保养期届满,住户便需自行负责更换厕所的喉管,这样事情便易办得多了。

 

柏仁认为这个做法很不合理,但他无法跟他们争辩,发展商的代表更暗示如他肯合作,便会推荐他升任另一个新落成豪宅的物业经理。届时不管哪些喉管爆裂或渗蚀,一概与他无关。柏仁应如何抉择? 应否对事情置之不理?

个案分析

柏仁身为僱员,如未经其僱主(即物业管理公司)的批淮而收受利益,从而对发展商的劣质工程视而不见,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因此,发展商提供的物业经理一职可被视为利益。

 

而发展商代表亦可能因行贿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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