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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劣質工程

CS120
行業/產業:

柏仁有志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畢業後在一大型屋苑任職好幾年。他的上司都經驗豐富,亦教曉他不少行內工作的秘訣。柏仁努力工作,之後更轉職到另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不消數月便贏得老闆的信任,更獲擢升為助理物業經理,負責管理市郊一個新入伙的低密度屋苑。

 

可是,新屋苑的業主陸續發現他們的單位有很多毛病。隨著更多單位入伙,投訴亦不斷增加,柏仁及同事需要交給承建商處理的修補工程越積越多。同時柏仁要平息居民的怒氣也殊不容易,他只能叫他們忍耐,慢慢等候施工。

 

與此同時,柏仁發現屋苑有一個只有少數住客察覺到的潛在問題,那就是浴室內坐廁背後的地上出現棕色污漬,但沒有明顯滲漏。柏仁進行檢查並與管工商量後知道,這是因為接駁坐廁的喉管出現問題,令鹹水侵蝕水管所致,唯一的解決辦法只有更換所有喉管,但這樣會涉及千多個坐廁維修工程和大量金錢,承建商和發展商都不肯願意承擔。

 

在一次會議上,承建商向柏仁表示現階段只能採取拖延手法,直至發展商提供的一年維修保養期屆滿,住戶便需自行負責更換廁所的喉管,這樣事情便易辦得多了。

 

柏仁認為這個做法很不合理,但他無法跟他們爭辯,發展商的代表更暗示如他肯合作,便會推薦他升任另一個新落成豪宅的物業經理。屆時不管哪些喉管爆裂或滲蝕,一概與他無關。柏仁應如何抉擇? 應否對事情置之不理?

個案分析

柏仁身為僱員,如未經其僱主(即物業管理公司)的批淮而收受利益,從而對發展商的劣質工程視而不見,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因此,發展商提供的物業經理一職可被視為利益。

 

而發展商代表亦可能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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