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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目的未达亦属违法

C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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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香港一间卡拉OK的东主,最近,他在广东与朋友合资开设数间卡拉OK连锁店,更添置了不少影音器材。

 

李先生的生意虽然仍在起步阶段,但他计划迅速扩展业务。为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李先生遂向香港一间银行申请租购贷款,为求加大贷款额,他在申请书上夸大所购置影音器材的数量及价钱,更讹称购置了一批从外国进口的高级音响设备。银行委派信贷部张主任到广东的店舖视察,李先生藉机会大洒金钱招待张主任,并以待客之道为名,送上山珍海味及名贵洋酒。

 

回港后,李先生再次宴请张主任。席上李先生得悉张主任刚添丁,即送上港币数千元的利是作贺礼,并明言希望张主任协助他取得借贷。虽然张主任曾拒绝,但在李先生的坚持下,张主任最后仍收下利是。

 

过了两个星期,贷款仍未批出,卡拉OK的生意又未见起色,李先生十分焦急。于是,李先生再次致电张主任,询问其贷款申请的进度。 张主任该怎么办?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代理人未经其主事人批准,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诱使其处理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时滥用职权的报酬,均属犯罪, 行贿者也会违法。 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利益,如果贿赂行为的任何部分(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贿赂)是在香港境内达成,则仍可能会受到《防止贿賂条例》的监管。 此外,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1条,只要提供利益者的意图是诱使对方为自己提供方便,即使受贿者辩称「无权力办理」、「无意办理」、「事实上未有办理」,行贿受贿双方已违法。故此,李先生有可能已触犯行贿罪,并不能以行贿目的未达作为辩护理由。假若张主任沒有向银行申报接受利是,即使最终沒有协助李先生取得借贷,仍有可能违法。

 

除了即场享用的饮食是款待之外,海味、洋酒及利是均属利益。提供利益者不可以「在该行业已成为习惯」,或习以为常的「行规」作为贿赂的藉口。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9条,法庭不会接纳上述藉口为授受双方免责的辩护理由,法庭只会以收取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许可作为依归。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监管政策手册—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银行职员必须申报他们在公事上收到的利益。虽然仅仅接受「款待」并不会构成罪行,但奢华款待极可能是贪污贿赂的开始。「守则」亦列明银行职员只可接受正常的业务酬酢,例如普通饮宴。

 

当面对贿赂的诱惑时,张主任应遵照「守则」向银行申报,揭发李先生以送礼送利是为名、行贿为实的违法行为,以免惹来受贿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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