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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佣金

CS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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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林移居马来西亚多年,并在当地着名的海鲜美食中心开设酒楼。在当地举行的一个旅游博览会上,伟林重遇他的香港朋友百犟。百犟是一间香港旅行社的总经理,负责为旅行团设计行程。伟林为了使他的酒楼能列入百犟的旅行社认可光顾名单,建议私下给百犟三万元,以及日后每转介一名团友可获十元的额外佣金。为免招麻烦,有关款项将会存入百犟太太的银行账户。

 

回港后,伟林的酒楼在百犟的推荐下,成功地被列入旅行社的认可名单。不久,伟林把三万元存入百犟太太的银行账户。

个案分析

百犟(旅行社僱员)未经僱主同意接受利益(即伟林提供的三万元报酬),以推荐伟林的酒楼列入旅行社的认可名单,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伟林亦可能因为行贿而触犯该条例。

 

儘管伟林将佣金存入百犟太太的户口,百犟依然会触犯受贿罪。根据《防止贿賂条例》,任何人士即使由他人代其收取利益,亦会被视作已收取有关利益。

 

纵使贿賂交易始于香港境外,只要贿賂罪行的任何一部分(包括承諾、同意、索取、提供或收取未经授权利益)曾于香港进行,仍然受到《防止贿賂条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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