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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视察期间受贿

CS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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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东主以「簇新」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指派一名高级信贷经理及一名信贷经理视察设于广东的厂房。他俩在视察时却发现有关设备相当陈旧。工厂东主于是向他们送赠名贵手錶,并要求两名信贷经理提供协助。高级信贷经理接受了礼物并示意信贷经理收下礼物。他及后向银行提交有利东主的报告。而信贷经理则在翌日向银行匯报收受礼物的事情。

个案分析

个案中,高级信贷经理身为银行(主事人)的僱员(代理人),未经银行许可接受工厂东主的利益(手錶),作为隐瞒工厂设备陈旧和撰写对东主有利的视察报告的报酬(与银行的业务有关)。虽然有关利益在香港境外收取,但其他行为(例如向银行提交对东主有利的报告)在香港发生,故高级信贷经理有可能因受贿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 条,工厂东主则有机会因行贿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2) 条。高级信贷经理亦可能触犯《银行业条例》。

 

虽然高级信贷经理是信贷经理的上司,但他却无权批准后者接受利益。

 

不少银行的企业客户在内地或香港境外设有生产厂房或拥有其他资产。当银行职员在评核贷款申请时,或需进行实地视察/ 探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贿赂、餽赠、过度款待或提供服务等巨大诱惑。

 

指派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两人昰上司下属的关係)执行高贪污风险的工作容易出现问题。在个案中,信贷经理可能是由于其上司的压力而沒有当场拒绝接受礼物,他亦可能继而与上司同流合污。

 

基于文化差异,香港境外地区的客户或会视提供餽赠/ 报酬以换取协助或优待的做法视为正当行为。银行应清楚向其职员说明无须亦不应跟从有机会违法的当地文化。同时,银行应建立独立、可靠和保密的举报渠道,以鼓励员工举报不当行为,亦应与员工及客户(尤其是非本地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向他们表明对贪污零容忍的立场,以及有关防止贿赂及接受利益/款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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