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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银行内部披露内幕消息

CS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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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衡是某银行的高级信贷主任,他正在处理一份海外投资公司的贷款申请,该投资公司正计划大量收购本港某电讯公司的股份。家衡得悉银行极有可能支持该计划,并相信收购计划公布后,该电讯公司的股价一定会大幅上扬。为了确立自己在银行的地位,家衡致电给在股票投资部任职交易员的前上司婉文。

 

家衡向婉文透露该项收购计划,并表示倘若在收购计划公布前购入有关股票,必定会获得丰厚利润。于是,婉文为银行大手买入该电讯公司的股票。当收购计划公布后,合规主任质问婉文为何会预先购入电讯公司的股份。很明显,这是因为有人通风报讯,向她提供内幕消息。

个案分析

家衡披露非公开及可影响股价的敏感资料,而婉文则因取得这些内幕资料而进行交易,兩人同样可能触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由于银行是根据有关内部消息而购买股票的,因此他们也可能令银行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家衡亦有可能违反银行内部行为守则[1],就算婉文是同一间银行的职员,家衡此举仍属于不当地将客户资料洩露予第三者。

 

 

[1]根据金管局的《监管政策手册CG-3》,每个授权机构(银行)应制定自己的行为守则,当中列明对某些行为的最低要求,包括「在未得到客户书面同意之前,员工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客户资料,除非披露其资料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或法律准许或规定其须披露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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