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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济私

CS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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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芬是一名银行的行政经理,她的弟弟子华是一家室内设计公司的老闆。最近,银行决定翻新董事局的会议室,于是委派慧芬挑选一家装修公司负责有关工程。由于工程时间紧迫,加上所涉及的金额不算庞大,慧芬便沒有根据银行拣选承办商的既定程序,而将该项工程判给了弟弟。不过,她从来沒有向银行透露他们的关係。

个案分析

银行职员如对某些情况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有疑问或发觉私人的利益与银行的利益有所冲突,便应向管理层查询。慧芬在未有向银行申报其姊弟关係的情况下,将装修的合同判予自己的弟弟所开设的公司,有可能已违反了银行的行为守则[1],即使慧芬深信子华的公司能够提供与其他公司同样高质素的服务,她也应向僱主申报利益。

 

 

[1]根据金管局的《监管政策手册CG-3》,每个授权机构(银行)应制定自己的行为守则,当中列明对某些行为的最低要求,包括「所有员工均应避免可能会导致或涉及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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