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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濟私

CS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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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芬是一名銀行的行政經理,她的弟弟子華是一家室內設計公司的老闆。最近,銀行決定翻新董事局的會議室,於是委派慧芬挑選一家裝修公司負責有關工程。由於工程時間緊迫,加上所涉及的金額不算龐大,慧芬便沒有根據銀行揀選承辦商的既定程序,而將該項工程判給了弟弟。不過,她從來沒有向銀行透露他們的關係。

個案分析

銀行職員如對某些情況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有疑問或發覺私人的利益與銀行的利益有所衝突,便應向管理層查詢。慧芬在未有向銀行申報其姊弟關係的情況下,將裝修的合同判予自己的弟弟所開設的公司,有可能已違反了銀行的行為守則[1],即使慧芬深信子華的公司能夠提供與其他公司同樣高質素的服務,她也應向僱主申報利益。

 

 

[1]根據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手冊CG-3》,每個授權機構(銀行)應制定自己的行為守則,當中列明對某些行為的最低要求,包括「所有員工均應避免可能會導致或涉及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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