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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第三者收购亦属违法

CS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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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美是某知名证券行的营业经理。最近,他的公司获委託成为即将上市的藍威集团的分包销商,而占美则负责向客户配售藍威的股票。不久,占美收到大量买盘申请,因为很多投资者都预期股价在上市当日会大升。

 

菲比是占美的熟客,某日,占美邀请菲比共进午餐。席间,占美向菲比表示可分配藍威集团的10万股给她,条件是菲比将其中的1万股回馈给他,占美并要求将该1万股存入一家小型经纪行内一个以云迪为名开立的户口。菲比其后得悉云迪原來是占美的妻子。

 

 

个案分析

占美在分配藍威集团股份一事上优待菲比,妄顾其他客户利益,有违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操守准则*;同时占美也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因为他向菲比索取及收受利益(即股藍威集团的1万股)作为报酬,濫用职权将供不应求的股票分配给菲比。虽然占美要求菲比将股票存入妻子的户口以图掩饰,但仍触犯贪污法例。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任何人即使由他人代为收取利益,亦等同本人接受利益。

 

 

*註:操守准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册人操守准则、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和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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