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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应商索取贷款

CS186
行业/行业:

香港某凉茶制造商的草药及其他原材料均来自内地不同供应商。方先生于该制造商任职高级採购员,主要负责採购草药材料和盘点存货。

 

最近,方先生出现财困。为解燃眉之急,他竟向一名内地草药供应商发出多个电话短讯,要求对方借出一笔六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并将款项存入他妻子于香港的银行账户,他更表示会为此给予对方更多生意;但供应商并无答应。不久,方先生再向供应商发出短讯,并要求对方借出三万元人民币,更恐吓如供应商不答应便会减少向他发出订单。供应商最终并无答应方先生的要求,更认为有关要求等同索贿,于是向凉茶制造商管理层投诉。管理层认为事态严重及绝不能容忍员工贪污索贿,所以随即向香港廉政公署举报。

个案分析

向境外公司索贿也会被检控

 

虽然方先生索贿的对象是香港境外公司,但方先生以更多生意作饵,发放短讯要求对方将贷款存入自己妻子在香港的银行账户,这可能已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索贿罪。

 

营商者必须留意,只要贿赂过程的任何一部分在香港境内发生,包括承诺、协议、索取、提供或接受未经许可的利益,亦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直接或间接受贿仍属违法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借贷是利益一种,无论利益是直接给予索贿者,或间接给予跟他有关的第三者,例如在个案中,假若内地草药供应商答应将贷款存入方太太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只要证明该账户为方先生所控制,或最终受益人为方先生,方先生亦可被视作已收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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