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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考勤记錄

CS068 (Case 132)
行业/行业:

在一项造价达 5 亿元的商业大厦建筑工程中,总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负责监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个工程的监管工作则交由同时统領这些管工的地盘工程师负责。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计算。为了方便工程师监察他们的考勤情况及纪錄他们上下班的时间,他们每日须在上、下班时,亲自到工程师的办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师会根据每个员工上一个月的考勤记錄计算薪金,然后将计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递交会计部处理发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陈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会争取机会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陈向工程师說要请假三天,却要求工程师不要把这三天假期记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师替他「打卡」以显示他有上班。为了酬谢工程师帮忙「打卡」和隐瞒事实,陈给了工程师 500 元。

 

 

工程师一口拒绝陈姓管工的要求,并即时向廉署举报。最后陈因向工程师提供贿賂,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

 

 

问题

  1. 陈管工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2. 如工程师拒绝收受贿賂,但仍帮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有否触犯贪污罪行?
  1. 如工程师接受贿賂协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会面对什么后果?

个案分析

《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

 

 

陈管工向工程师提供利益,作为工程师协助他伪造考勤记錄的报酬,已属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不論工程师收受利益与否,陈提供贿款已触犯刑事罪行。

 

 

《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订明: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员)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许可,在进行与其主事人有关的事务或业务时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属违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如工程师拒绝接受贿賂,但协助伪造考勤记錄,亦属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9(3)条。该条例订明,僱员使用任何虚假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以欺骗其僱主,即属违法。

 

 

后果严重

 

工程师如收受贿賂,即属触犯刑事罪行,并会被控以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的罪名。而此等有违专业操守的行为亦会导致其所属专业团体将其专业资格撤销或停牌,不能执业。在陈的案件裏,提供贿賂是严重罪行,极可能会被判入狱。

 

 

举报贪污

 

当遇到贪污饵诱时,工程师所採取拒绝同流合污的态度,是值得借镜的。如不幸有人向你行贿,你亦应断然拒绝,并立即向廉署及公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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