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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背后的动机

CS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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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医生是公立医院的眼科顾问医生,经常协助部门採购价格高昂的医療器材。医院的採购部门在草拟器材规格以至在採购期间,均会徵询 E 医生的意見,因此,他就器材性能所作的评估,对医院拣选供应商的决定具相当的影响力。

 

在一次医院採购眼部整型手术的器材时,其中一间供应商的营业董事比利想请求E 医生对其公司生产的器材给予优良的评价,并邀请E 医生前往其公司位于紐约的厂房作实地视察,有关的旅费及食宿一概由比利的公司支付,而 E 医生亦可顺道參加一个于当地举行的重要医学研讨会。E 医生回港后向医院大力推荐将购买合约判予比利的公司。

个案分析

由于 E 医生在未得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许可下接受了比利提供的利益,即往其厂房视察及出席医学研讨会的贊助,作为向医院推荐选用比利公司的医療器材的报酬,因此, E 医生已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同时比利亦因向 E 医生提供贿賂而触犯贪污罪行。

 

E 医生可能违反了香港医务委员会制定的《香港註册医生专业守则》(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订)第 15.1 条的规定。该项规定阐明医生必须避免接受商业机构提供的金钱利益,以免影响其独立专业的判断能力。

 

根据医管局发出有关接受捐赠及贊助的指引,关于拣选医疗器材的外访,不论是在招标前或招标期间,该外访都只能由医管局资助,不能由任何潜在供应商贊助。无論任何情况,医管局僱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被视为损害其诚信或判断力,或影响履行其职责的利益或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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