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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背後的動機

CS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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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醫生是公立醫院的眼科顧問醫生,經常協助部門採購價格高昂的醫療器材。醫院的採購部門在草擬器材規格以至在採購期間,均會徵詢 E 醫生的意見,因此,他就器材性能所作的評估,對醫院揀選供應商的決定具相當的影響力。

 

在一次醫院採購眼部整型手術的器材時,其中一間供應商的營業董事比利想請求E 醫生對其公司生產的器材給予優良的評價,並邀請E 醫生前往其公司位於紐約的廠房作實地視察,有關的旅費及食宿一概由比利的公司支付,而 E 醫生亦可順道參加一個於當地舉行的重要醫學研討會。E 醫生回港後向醫院大力推薦將購買合約判予比利的公司。

個案分析

由於 E 醫生在未得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許可下接受了比利提供的利益,即往其廠房視察及出席醫學研討會的贊助,作為向醫院推薦選用比利公司的醫療器材的報酬,因此, E 醫生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同時比利亦因向 E 醫生提供賄賂而觸犯貪污罪行。

 

E 醫生可能違反了香港醫務委員會制定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訂)第 15.1 條的規定。該項規定闡明醫生必須避免接受商業機構提供的金錢利益,以免影響其獨立專業的判斷能力。

 

根據醫管局發出有關接受捐贈及贊助的指引,關於揀選醫療器材的外訪,不論是在招標前或招標期間,該外訪都只能由醫管局資助,不能由任何潛在供應商贊助。無論任何情況,醫管局僱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被視為損害其誠信或判斷力,或影響履行其職責的利益或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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