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討論重點,讓使用者了解法例重點,並提供適切的建議預防貪污、欺詐及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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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田是一間證券公司的研究部主管。在一次酒會上,他認識了一間上市公司的行政總裁莊尼,該公司是在亞洲從事基建業務的。莊尼向馬田透露,公司現正在東南亞競投一條高速公路的建造工程,中標機會極高。由於當地政府開出優厚條件,莊尼預計這項工程可為公司賺取龐大利潤。馬田得悉後,隨即撰寫研究報告,指莊尼的公司快將獲得一份利潤可觀的工程合約,建議買入該公司股票。

CS062
履行職責時粗疏及不盡責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桃麗絲是一間經紀行的客戶經理。白領職員啟文到她的公司開立戶口買賣股票,並向桃麗絲表示,希望手頭上10萬元的投資能有理想回報,以便明年有足夠金錢負笈海外,他問桃麗絲應投資於那類產品才切合他的目標。桃麗絲游說啟文開立一個「孖展」戶口買賣二線股。不過,她沒有向啟文解釋「孖展」戶口與現金戶口的分別和「孖展」客戶所承擔的風險。

 

當啟文聽到恒生指數在開市後不久急劇下跌,便立即致電桃麗絲,落盤賣掉他戶口內所有股票。由於當天桃麗絲亦接獲多名大客的沽盤,忙於處理這些交易,把啟文的買賣指示置於一旁。待她有空處理啟文的沽盤時,股價已一跌再跌,啟文損失慘重。

CS063
忽略風險因素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威廉是一名基金經理,專責管理多隻屬低風險投資的單位信託基金。由於公司內各基金經理之間的競爭激烈,威廉銳意於短期內令他旗下的單位信託基金成為公司的「皇牌」。

 

雖然基金的投資組合已訂明是低風險,但威廉卻將頗大部分資金投放於亞洲多個新興市場,忽略區內經濟已呈現倒退的警號,他甚至向基金信託人解釋某些國家的經濟困境很快便會過去。未幾,金融風暴席捲亞洲,令多個股票市場大幅下挫,威廉所管理的單位信託基金因而遭受嚴重虧損。

CS067-01 (Case 133)
加快處理付款申請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某政府部門將一份斜坡維修合約判予莊氏建築有限公司,該公司其後將工程分判予張先生經營的捷驥工程公司。

 

 

該部門不時向承建商發出施工通知,詳列有關工程的規格、地點及估價等。待工程完畢後,部門便會派遣工程督察進行實地視察,目的在核證有關工程的質素是否合乎既定標準。項目工程師其後會根據工程督察的建議,在施工通知上簽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於每月所發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項目工程師毋須實地視察每項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後將工程師所簽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門的會計組作申請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據施工通知上所核實的竣工工程申請付款。

 

 

在進行付款程序的同時,部門的物料測量組會覆檢承建商的工程,但該小組只會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項目工程師及物料測量師未必會察覺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為。

 

 

部門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負責監察張先生的捷驥公司所進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張要求丘加快核對有關的施工通知,好讓他能盡早收取款項。為了報答丘的協助,張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職。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間,丘接受張所提供的兼職,作為加快核對發給張的施工通知的報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簽署證明工程經已完成,但事實上有關的工程還未開始。

 

 

丘及張其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處監禁。

 

 

問題

  1. 丘及張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2. 除提供兼職外,還有哪些東西屬「利益」之列?
  3. 進行地盤監督工作時,須注意哪些問題才可以防止舞弊行為?

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黃控股公司(簡稱「李黃」)向一總承建商批出一份價值 10 億元的合約,包括興建四座 40 層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廈及一個停車場。總承建商將其中的打樁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則再將工程以原來標價85%的造價,外判給錫亞打樁工程公司(簡稱「錫亞」)。李黃亦委任祖亞公司(簡稱「祖亞」)監督整個工程項目。整項工程預計於 20 個月內完成,其中的打樁工程則需時五個月。

 

 

祖亞委派了一名工程師擔任項目經理,監管整項工程。工程師不用駐守地盤,只須偶爾到地盤開會,亦不會親自進行實地視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則由祖亞所聘用的駐地盤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負責。可是,該名助理工程督察經驗有限,並不熟悉打樁工程。

 

 

由於整項打樁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兩人負責監察,他們無法核查工程的每項細節,故只會根據「錫亞」的工程記錄,未經查核便簽署竣工表格,確認有關工程已完成。

 

 

錫亞董事林先生發現由於放置鋼筋外殼的工序較預期困難,打樁工程會因此須延期一個月才可完成。「錫亞」只屬小本經營的公司,若要按總承建商的合約規定,因工程延誤而每天賠償 80 萬元,實在難以負擔。

 

 

林於是與經常缺勤而未有監察工程進度的總承建商地盤管工和總管商議,將樁柱縮短。他們更認為合約所訂的樁柱規格過於嚴謹,即使截短樁柱也不會對承托在樁柱上的樓宇構成嚴重損害,更不會影響樓宇本身的結構。

 

 

林指示工人不用將樁柱鑽孔挖掘至預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亞人員檢查過鋼筋外殼的長度後,吩咐工人在晚間趁顧問公司監督人員已下班,便將外殼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間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較實際尺寸為長。當祖亞檢查人員用該把經改動的量尺量度樁柱鑽孔深度和再次檢查鋼筋外殼時,也查不出樁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亞的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他於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釋並提出補救方法。

 

林與地盤管工和總管商量後,便到監工的辦公室將一個載有 30 萬元的信封交給他,要求他隱瞞樁柱不符規定一事。監工一口拒絕了林的要求。

 

 

監工馬上向廉署舉報。其後林、總承建商的地盤管工和總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謀向監工提供利益,作為隱瞞樁柱偷工減料的報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問題

  1. 林、地盤管工和總管為什麼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賄,你應怎樣做?
  1. 如果建築業人士收受利益以隱瞞偷工減料的工程,損失會有多嚴重?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
  1. 地盤監督工作有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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