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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066 (Case 134)
疏忽監管工程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某公共機構發展的大型物業項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設有停車場的商業綜合大樓,預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該公共機構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億元將工程判予總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仕奇」),並同時委聘忠環建築師及工程師有限公司(簡稱「忠環」)出任項目顧問。

 

發展計劃中的各項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負責。仕奇將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給由莊先生經營的鑽鋒泥水工程公司。

 

忠環作為該發展計劃的項目顧問,有責任監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質素和進度,故此聘請了五位駐地盤督導人員,並由工程監督馬田帶領在地盤內執行有關職務。在該項工程中,他們的身份是公職人員,即是有關公共機構的代理人。

 

莊、馬田及忠環的駐地盤人員經常在公餘共進晚餐及打麻雀。馬田因嗜賭欠下巨債,需要不時向親友借貸。

 

莊曾數次邀請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總會玩樂,並負責支付一切帳項;又曾在澳門賭場借款及提供籌碼給馬田。馬田認為莊對他如此慷慨,純是因為彼此的友好關係。

 

從深圳及澳門回來後不久,莊到馬田在地盤的辦公室,提議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漿,而改用一個較快捷的「半乾沙」方法鋪設地台砂漿層,即在水泥層上鋪上一層沙,然後在上面灑水。這種較快捷的鋪砂漿方法在某些建築工程中曾經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約中,卻有明文規定不准採用。故此,馬田拒絕了莊的提議。

 

冬節前一天,莊再次找馬田,請求他答應放寬鋪沙漿層的程序,因為該項工程已有所延誤,可能要付巨額賠償。莊又將一封五萬元的利是交給馬田,說是冬節的「小小意思」,並希望他在驗收已竣工工程時能夠「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馬田在檢驗過程中不要過份嚴謹,並指出他一向待馬田不薄,這正好是馬田回報他的時候。最後馬田決定答應莊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並准許他採用較快捷的鋪砂漿層方法。

 

莊及馬田其後被廉署拘捕,經審訊後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名成立。

 

問題

  1. 莊及馬田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2. 你認為馬田和莊的過份頻繁交際是否適宜?
  3. 習慣(例如在節日給予開工利是)可否作為接受利益的抗辯理由?為什麽?
  4. 馬田嗜賭,如何使他掉進貪污誘惑?
CS067-01 (Case 133)
加快處理付款申請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某政府部門將一份斜坡維修合約判予莊氏建築有限公司,該公司其後將工程分判予張先生經營的捷驥工程公司。

 

 

該部門不時向承建商發出施工通知,詳列有關工程的規格、地點及估價等。待工程完畢後,部門便會派遣工程督察進行實地視察,目的在核證有關工程的質素是否合乎既定標準。項目工程師其後會根據工程督察的建議,在施工通知上簽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於每月所發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項目工程師毋須實地視察每項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後將工程師所簽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門的會計組作申請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據施工通知上所核實的竣工工程申請付款。

 

 

在進行付款程序的同時,部門的物料測量組會覆檢承建商的工程,但該小組只會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項目工程師及物料測量師未必會察覺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為。

 

 

部門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負責監察張先生的捷驥公司所進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張要求丘加快核對有關的施工通知,好讓他能盡早收取款項。為了報答丘的協助,張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職。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間,丘接受張所提供的兼職,作為加快核對發給張的施工通知的報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簽署證明工程經已完成,但事實上有關的工程還未開始。

 

 

丘及張其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處監禁。

 

 

問題

  1. 丘及張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2. 除提供兼職外,還有哪些東西屬「利益」之列?
  3. 進行地盤監督工作時,須注意哪些問題才可以防止舞弊行為?

在一項造價達 5 億元的商業大厦建築工程中,總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負責監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個工程的監管工作則交由同時統領這些管工的地盤工程師負責。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計算。為了方便工程師監察他們的考勤情況及紀錄他們上下班的時間,他們每日須在上、下班時,親自到工程師的辦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師會根據每個員工上一個月的考勤記錄計算薪金,然後將計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遞交會計部處理發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陳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會爭取機會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陳向工程師說要請假三天,卻要求工程師不要把這三天假期記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師替他「打卡」以顯示他有上班。為了酬謝工程師幫忙「打卡」和隱瞞事實,陳給了工程師 500 元。

 

 

工程師一口拒絕陳姓管工的要求,並即時向廉署舉報。最後陳因向工程師提供賄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

 

 

問題

  1. 陳管工有否觸犯刑事罪行?
  2. 如工程師拒絕收受賄賂,但仍幫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有否觸犯貪污罪行?
  1. 如工程師接受賄賂協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會面對什麼後果?

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黃控股公司(簡稱「李黃」)向一總承建商批出一份價值 10 億元的合約,包括興建四座 40 層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廈及一個停車場。總承建商將其中的打樁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則再將工程以原來標價85%的造價,外判給錫亞打樁工程公司(簡稱「錫亞」)。李黃亦委任祖亞公司(簡稱「祖亞」)監督整個工程項目。整項工程預計於 20 個月內完成,其中的打樁工程則需時五個月。

 

 

祖亞委派了一名工程師擔任項目經理,監管整項工程。工程師不用駐守地盤,只須偶爾到地盤開會,亦不會親自進行實地視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則由祖亞所聘用的駐地盤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負責。可是,該名助理工程督察經驗有限,並不熟悉打樁工程。

 

 

由於整項打樁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兩人負責監察,他們無法核查工程的每項細節,故只會根據「錫亞」的工程記錄,未經查核便簽署竣工表格,確認有關工程已完成。

 

 

錫亞董事林先生發現由於放置鋼筋外殼的工序較預期困難,打樁工程會因此須延期一個月才可完成。「錫亞」只屬小本經營的公司,若要按總承建商的合約規定,因工程延誤而每天賠償 80 萬元,實在難以負擔。

 

 

林於是與經常缺勤而未有監察工程進度的總承建商地盤管工和總管商議,將樁柱縮短。他們更認為合約所訂的樁柱規格過於嚴謹,即使截短樁柱也不會對承托在樁柱上的樓宇構成嚴重損害,更不會影響樓宇本身的結構。

 

 

林指示工人不用將樁柱鑽孔挖掘至預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亞人員檢查過鋼筋外殼的長度後,吩咐工人在晚間趁顧問公司監督人員已下班,便將外殼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間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較實際尺寸為長。當祖亞檢查人員用該把經改動的量尺量度樁柱鑽孔深度和再次檢查鋼筋外殼時,也查不出樁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亞的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他於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釋並提出補救方法。

 

林與地盤管工和總管商量後,便到監工的辦公室將一個載有 30 萬元的信封交給他,要求他隱瞞樁柱不符規定一事。監工一口拒絕了林的要求。

 

 

監工馬上向廉署舉報。其後林、總承建商的地盤管工和總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謀向監工提供利益,作為隱瞞樁柱偷工減料的報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問題

  1. 林、地盤管工和總管為什麼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賄,你應怎樣做?
  1. 如果建築業人士收受利益以隱瞞偷工減料的工程,損失會有多嚴重?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
  1. 地盤監督工作有何重要?

酒樓總經理提議下屬合謀將一工程項目授予一間抬高報價的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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