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討論重點,讓使用者了解法例重點,並提供適切的建議預防貪污、欺詐及舞弊行為。
淑儀被指派代表一客戶提出法律訴訟,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當淑儀接觸有關租戶後,反而十分同情他們的苦況……
德仔是律師行的文員,負責處理物業交易的文件。因為經濟壓力,德仔被舊同學利誘,偽造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旅行社導遊安達被指派接待內地旅行團。當安達帶遊客參觀其公司指定的珠寶店時,他要求珠寶店除了繳付與公司議定的回佣外,還要給他額外回佣。
建築公司東主向酒店總工程師栢德贈送大利是,以答謝栢德批出酒店大堂的翻新工程。
亞偉是A公司的地產代理,促成了一宗高達9,400萬元的豪 宅交易,買家及賣家分別是梁先生及龐太。按照慣例,買賣雙方均須支付樓價的1%作為A地產代理公司的佣金。當交易完成後,亞偉向梁先生及龐太出示一份協議書及一張傳真文件,協議書上顯示有關樓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兩間地產代理公司合作達成,而傳真則由亞偉代表的A公司發出,表示B公司會代收佣金。由於協議書及傳真均有兩間地產公司負責人簽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龐太收到B公司的發票後,按指示支付全數佣金。不過,原來協議書及傳真文件均是由亞偉偽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戶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於事後會將收到的8 0%佣金歸還給亞偉。其後亞偉向僱主表示有關的交易已由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懷疑亞偉因受賄而將生意轉介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舉報。涉案B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在調查期間與廉署合作,並願意於法庭指證亞偉,因此免受律政司檢控。亞偉最後除了被控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 6A條所指的詐騙罪外,亦被發現其地產代理牌照早已過期,違反了《地產代理條例》第1 5條。法官最終判處亞偉詐騙罪成,入獄6個月。亞偉亦承認無牌經營地產代理,被判罰款5,000元,而其後地產代理監管局亦決定拒絕亞偉的地產代理牌照續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