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動力有價

Timothy在一間旅行代理商擔任導遊將近十年。公司與多間珠寶店一向有合作協議,珠寶店會將旅行團團友的消費總額的10%給旅行代理商作為佣金。由於公司最近拓展本地旅遊市場,Timothy亦被安排接待內地旅行團。
有一天,Timothy如常帶團到公司指定的珠寶店購物。當安排了團友各自購物後,Timothy與珠寶店東主Tom閒談。言談間Tom提及內地團經常為他帶來可觀利潤。Timothy於是向Tom暗示,除了公司應得的10%佣金外,如果Tom私下給他5%回佣,他將更落力向團友推介Tom的珠寶店。Timothy更揚言,團友購物多寡,全取決於導遊的推銷態度。由於Tom擔心生意會因此受影響,無奈地接受了Timothy的要求。其後,Tom開始誘導遊客購買一些他聲稱是名牌貨的新品牌珠寶,並抬高價錢出售以補貼Timothy所索取的額外回佣。
當天晚上,當團友返回酒店休息後,負責該旅行團的內地領隊Troy向Timothy送上紅包,並暗示紅包可為他帶來好運,確保雙方將來合作順利。Timothy認為這是「見面禮」,因此欣然接受。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僱員未經僱主許可,在履行職務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因此,Timothy作為旅行代理商的僱員,在沒有旅行代理商的許可下,利用職權索取及接受Tom的額外回佣,Timothy及Tom均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Tom作為店舖東主,應立即將Timothy索取額外回佣的要求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至於Tom向遊客推介一些名不符實的貨品,並抬高價錢出售的做法更是欺騙遊客的行為,這不但破壞其公司的商譽,亦會破壞香港旅遊業的聲譽。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行賄受賄雙方均不能以行規或慣例等藉口作為提供及接受非法利益的辯護理由。Timothy在收受與公事相關的利益時,應遵守公司有關收受利益的政策,以避免違法或不當行為。雖然Troy是內地領隊,但只要他的帶團活動在香港進行,他便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其他香港法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