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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件 為求私利

CS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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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偉是A公司的地產代理,促成了一宗高達9,400萬元的豪 宅交易,買家及賣家分別是梁先生及龐太。按照慣例,買賣雙方均須支付樓價的1%作為A地產代理公司的佣金。當交易完成後,亞偉向梁先生及龐太出示一份協議書及一張傳真文件,協議書上顯示有關樓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兩間地產代理公司合作達成,而傳真則由亞偉代表的A公司發出,表示B公司會代收佣金。由於協議書及傳真均有兩間地產公司負責人簽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龐太收到B公司的發票後,按指示支付全數佣金。不過,原來協議書及傳真文件均是由亞偉偽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戶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於事後會將收到的8 0%佣金歸還給亞偉。其後亞偉向僱主表示有關的交易已由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懷疑亞偉因受賄而將生意轉介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舉報。涉案B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在調查期間與廉署合作,並願意於法庭指證亞偉,因此免受律政司檢控。亞偉最後除了被控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 6A條所指的詐騙罪外,亦被發現其地產代理牌照早已過期,違反了《地產代理條例》第1 5條。法官最終判處亞偉詐騙罪成,入獄6個月。亞偉亦承認無牌經營地產代理,被判罰款5,000元,而其後地產代理監管局亦決定拒絕亞偉的地產代理牌照續期申請。

個案分析

亞偉與其他地產代理公司合謀侵吞佣金,為求一己利益,不單嚴重損害了僱主的利益,亦有負公司對他的信任。亞偉是以A地產代理公司僱員的身份促成梁、龐二人的交易,如亞偉在騙取佣金的過程中有貪污企圖,曾使用虛假文件誤導僱主或隱瞞交易的事實,便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元。亞偉認為有關交易是由他一手促成,佣金理應由他獨享。可是亞偉卻忘記自己既是A地產代理公司的僱員,便有責任維護僱主利益,不能只顧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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