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利益當前 毫無誠信
業主毛太獨家委託地產代理公司出售一個舖位,叫價1,360萬元。地產代理公司遂將毛太的舖位交由地產代理亞娜和亞標負責。
亞娜找到買家願意以1,400萬元購入毛太的物業,但由於亞娜無法即時接觸到毛太,又要趕往開會,便請亞標協助聯絡毛太。可是當亞標成功聯絡毛太後,卻對毛太說有買家願意以1,280萬元購入她的舖位。在亞標的游說下,毛太最終答允成交並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
翌日,亞標告訴亞娜毛太的舖位已由他的客人宋先生搶先購入,宋先生更願意以確認人身份將物業轉售給亞娜的客人。亞娜覺得事有蹺蹊,於是向上級投訴亞標偏幫宋先生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商舖,有違公司守則。
地產代理公司在進行內部調查期間,亞標哀求亞娜向公司訛稱那個願意出1,400萬的買家是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找到,亞娜堅決拒絕。
其實,亞標根本不想被亞娜瓜分一半佣金,所以他不打算與亞娜合作,希望獨自售出毛太的物業。故此,亞標找來朋友宋先生合作,先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舖位,再以較高價錢用確認人方式出售物業給亞娜的客人;這樣一來,亞標不單可以獨自賺取買賣雙方超過5萬元的佣金,更可與宋先生攤分從「食價」交易中得來的利潤。最終,地產代理公司除了拒絕支付相關佣金給亞標外,還向廉政公署舉報。
個案分析
亞標的行為看似聰明,其實是以身試法的愚蠢行為,不但有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並且嚴重違反專業誠信,完全妄顧客戶的利益。
亞標的不道德行為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他未能遵守法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案例中的地產代理公司對員工違反法規的行為絕不容忍,秉公處理亞娜的投訴,並且嚴懲亞標。公司管理層能做好誠信管理,能令員工了解公司的操守要求,並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從而產生阻嚇作用,公司亦可藉此令具專業操守的員工安心工作,為公司爭取更大利潤,並協助維護公司的良好的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