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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價」取利

CS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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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亞田受業主鍾太委託將一個住宅單位放盤,叫價900萬元。雖然有一位客人林小姐願意以878萬元購入單位,但亞田並無告訴鍾太。後來,亞田向鍾太表示有一客人願以一間有限公司的名義買入她的單位,作價858萬元。亞田向鍾太聲稱樓價有持續下跌跡象,勸她儘早降價出售單位套現,鍾太最後無奈答允成交。事後,鍾太發現買家在成交後便立刻將單位轉售給一位林小姐,成交價為878萬元。鍾太懷疑亞田收取買家的利益,從中「食價」,於是向廉政公署舉報。經調查後,廉政公署發現亞田就是該買家,亦即該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個案分析

作為持牌地產代理,亞田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其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他們亦應避免受委託處理涉及他們擁有權益的物業,並向各方充分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亞田不誠實的行為不單令鍾太及林小姐蒙受損失,同時亦損害了地產代理公司及業界的聲譽。亞田還有可能觸犯了《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欺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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