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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取供應商回扣

CS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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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內地廠房工作經驗豐富,打通兩地人脈關係,與內地供應商及政府官員稔熟,他便自薦兼任內地廠房總經理一職,受薪管理內地業務。

 

周先生經常向合資伙伴吹噓,指內地廠房能順暢運作,全憑他穿針引線。他又經常吐苦水,埋怨應酬開支大,要自己補貼。

 

身為內地廠房主管,周先生在採購物料上擁有決策權。其中一名香港供應商,得悉周先生最近在內地置業,便送上名貴影音器材,目的是爭取化工原料的合約。

 

結果,這名「細心」的供應商跟周先生做成了第一宗生意。為求穩奪日後的供應合約,這名供應商按周先生的要求,提供交易額5% 作回佣,直接存入周先生在香港的銀行賬戶。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司的主事人是整個董事會,而個別股東或董事則屬代理人身分。個案中,周先生乃股東之一,身兼廠房的受薪總經理,因此他是一名代理人。周先生須獲董事會的同意才可以在公事上索取或收受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收受利益後,代理人須於合理可能範圍內儘早申請事後批准。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詳情,有關許可方為有效。

 

周先生的公司未有事先訂明代理人可否收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調查期間,周先生辯稱曾知會其他股東,回佣是用以補貼內地應酬開支,但事實上周先生只是與其中兩位股東在閒談中提及,董事會並沒有商議或正式通過有關安排,更遑論備存任何有關收受回佣的資料或處理記錄。換言之事發時,周先生尚未獲得公司同意收受回佣。收受回佣後,他也沒有儘早向公司申請事後批准,故此周先生收取回佣並未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為保障公司及持份者利益,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董事會成員及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立場和有關接受利益及款待的政策。公司政策亦應詳列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安心按規章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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