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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工序 難抵金錢誘惑

CS172
行業/產業:

一間電機工程公司在內地設有廠房,並把生產部經理王先生調派當地,負責監察機械生產程序。王先生在公司工作已有八年,一直深得公司賞識和信賴。由於有部分製造工序需要外判予當地的製造廠,於是王先生亦負責尋找合適的工廠,並批核訂單。因工作關係,王先生認識了不少製造廠負責人,並經常應邀在工餘時一起吃喝玩樂。後來,其中兩名製作商向王先生表示可提供回佣,作為王先生向他們增發生產訂單的報酬,而他們則提高訂單價格,以補償支付回佣的開支。王先生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收受了人民幣合共五十七萬五千元,並將有關款項帶回香港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王先生會否違反法例?公司怎樣可以防止上述陋習發生?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王先生 (僱員)未經其僱主同意而收受利益(即兩間製造商的五十七萬五千元非法回佣) 作為向兩名製造商發出更多生產訂單的報酬,有可能觸犯法例,而行賄者亦同屬犯法。只要賄賂行為的任何部分(例如承諾、協議、索取或接受未經許可的利益) 在香港發生,仍會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故此,王先生在香港的銀行戶口存入賄款,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王先生與製造商的密切關係影響了他履行職務時的客觀性。在商業社會裡,雖然交際應酬有時在所難免,但過去不少案例均説明賄賂行為通常始於以一些小恩小惠作為誘餌,如免費餐宴、禮品等等。因此,機構負責人應經常留意及提醒職員,小心處理與個別供應商或分判商的關係,避免接受他們過於頻密或奢華的款待。

 

 此外,機構亦應清晰地制訂收受利益政策和要求員工申報利益衝突,並將有關政策知會供應商或分判商。若有職員違反法例或政策,公司應立刻採取行動,並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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